2020-07-14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提请三审

  • 2015年03月31日 07时37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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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如何规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3月30日举行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提请三审的《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在农村扶贫开发对象、措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引起与会人员的高度重视。

      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力介绍,对《条例(草案)》进行二审后,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和区分扶贫开发对象和民政低保对象、扶贫开发对象和扶贫开发范围。因此,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外省立法经验,三审稿明确“农村扶贫开发以年人均纯收入在省扶贫标准以下的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为对象。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连片特困地区。”同时规定贫困户及贫困村的审核公示应不少于15天,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贫困村、贫困户信息档案。”

      在农村扶贫开发措施上,三审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扶贫开发规划,逐村逐户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需要,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年度预算增幅不得低于对农业投入的增幅”,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贫困乡村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张力表示,这些修改,可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扶贫开发措施,健全和理顺扶贫开发工作体制机制,实现大扶贫工作格局。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要公开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三审稿完善了贫困影响评价和辅助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借鉴云南、陕西等省立法经验,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前,对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确定扶助补偿措施。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估或者未明确扶助补偿办法的,不得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为了规范资金用途和分配原则,三审稿建议增加“社会帮扶资金”这一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类别,修改明确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及项目规划和项目管理等方面。”以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以精准扶贫为总体要求,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等进行分配。”并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在完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方面,新增规定,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纳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刘佳)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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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提请三审

  • 2015年03月31日 07时37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如何规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3月30日举行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提请三审的《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在农村扶贫开发对象、措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引起与会人员的高度重视。

      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力介绍,对《条例(草案)》进行二审后,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和区分扶贫开发对象和民政低保对象、扶贫开发对象和扶贫开发范围。因此,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外省立法经验,三审稿明确“农村扶贫开发以年人均纯收入在省扶贫标准以下的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为对象。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连片特困地区。”同时规定贫困户及贫困村的审核公示应不少于15天,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贫困村、贫困户信息档案。”

      在农村扶贫开发措施上,三审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扶贫开发规划,逐村逐户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需要,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年度预算增幅不得低于对农业投入的增幅”,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贫困乡村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张力表示,这些修改,可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扶贫开发措施,健全和理顺扶贫开发工作体制机制,实现大扶贫工作格局。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要公开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三审稿完善了贫困影响评价和辅助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借鉴云南、陕西等省立法经验,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前,对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确定扶助补偿措施。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估或者未明确扶助补偿办法的,不得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为了规范资金用途和分配原则,三审稿建议增加“社会帮扶资金”这一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类别,修改明确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及项目规划和项目管理等方面。”以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以精准扶贫为总体要求,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等进行分配。”并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在完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方面,新增规定,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纳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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