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重大瑕疵案件或不合格裁判将追责法官 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 2015年03月02日 15时12分
  • 来源: 人民网-四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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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今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强化办案责任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落实司法改革中对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

      《追究办法》对案件质量责任的追究范围、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方式、从重和从轻情节、追责程序以及终身责任制等做了规定。根据《追究办法》,全省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以及卷宗制作等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或裁判文书质量问题,在案件质量、裁判文书评查中被初评为不合格、重大瑕疵案件或不合格裁判文书,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的,将被追究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承担质量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承办法官等,裁判文书的签发人和院庭领导等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将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纠错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采取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岗位目标扣分、绩效奖金扣减、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定期限内取消晋职晋级、离岗培训、调离审判或执行岗位、免去审判职务等方式,而对于构成违法审判或者违反办案纪律的,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追究办法》首次明确了案件质量责任终身责任制,规定因案件质量问题且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责任人调离的,由案件质量责任认定法院将其相关案件情况向该工作人员现所在单位通报,建议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责任人已退休的,亦应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因案件质量问题且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调离、辞职、退休的,由案件质量责任认定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 李平)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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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重大瑕疵案件或不合格裁判将追责法官 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 2015年03月02日 15时12分
  • 来源: 人民网-四川频道
  •   今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强化办案责任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落实司法改革中对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

      《追究办法》对案件质量责任的追究范围、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方式、从重和从轻情节、追责程序以及终身责任制等做了规定。根据《追究办法》,全省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以及卷宗制作等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或裁判文书质量问题,在案件质量、裁判文书评查中被初评为不合格、重大瑕疵案件或不合格裁判文书,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的,将被追究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承担质量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承办法官等,裁判文书的签发人和院庭领导等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将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纠错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采取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岗位目标扣分、绩效奖金扣减、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定期限内取消晋职晋级、离岗培训、调离审判或执行岗位、免去审判职务等方式,而对于构成违法审判或者违反办案纪律的,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追究办法》首次明确了案件质量责任终身责任制,规定因案件质量问题且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责任人调离的,由案件质量责任认定法院将其相关案件情况向该工作人员现所在单位通报,建议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责任人已退休的,亦应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因案件质量问题且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调离、辞职、退休的,由案件质量责任认定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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