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调配维修“三统一” 我省出台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 2015年02月04日 07时1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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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1月3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直各部门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和统一维修管理。

      《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所谓“办公用房”,指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确认为省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产、地产及其设施设备,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省直各部门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省政府行使各单位(不含执行事业单位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办公用房的所有权,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和固定资产统计台账,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及使用状况。

      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包括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管理,并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办公用房标准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领导干部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办理离退休或者调离手续后十五日内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办公用房维修遵循经济、简朴、适用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办公用房维修分日常维修、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日常维修由各单位自行处理。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应及时报批拆除,不再维修处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维修规划,并实施监管;未纳入规划、未经立项批复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维修。

      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暂由各单位负责,自行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同址办公单位共同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待条件成熟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今后,我省将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记者 钟振宇)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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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配维修“三统一” 我省出台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 2015年02月04日 07时1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1月3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直各部门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和统一维修管理。

      《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所谓“办公用房”,指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确认为省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产、地产及其设施设备,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省直各部门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省政府行使各单位(不含执行事业单位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办公用房的所有权,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和固定资产统计台账,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及使用状况。

      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包括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管理,并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办公用房标准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领导干部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办理离退休或者调离手续后十五日内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办公用房维修遵循经济、简朴、适用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办公用房维修分日常维修、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日常维修由各单位自行处理。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应及时报批拆除,不再维修处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维修规划,并实施监管;未纳入规划、未经立项批复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维修。

      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暂由各单位负责,自行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同址办公单位共同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待条件成熟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今后,我省将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记者 钟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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