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放开非居民供水销售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通知内容显示,城镇(乡)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销售价格(以下简称为非居民供水价格)放开后,由各供水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水资源状况、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保持合理比价等因素,确定非居民供水价格。
放开非居民供水价格后,原包含在非居民供水价格中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仍由供水企业按规定标准代征。
通知要求供水企业要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合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省价格、水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定价机制和价格管理制度,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企业贯彻落实政府差别水价、惩罚性水价等政策的指导、监督;要指导供水企业采取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建立非居民供水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以及与上游原水费、水资源费调整的联动机制等,稳慎调整非居民供水价格;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记者 戴璐岭)
责任编辑:
张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