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月1日起正式实施

  • 2015年01月03日 08时02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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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这三类情况应召回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

      ●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行为,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安全食品召回等的监管,2014年12月30日,由省食药监局制定的《四川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出台,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厂区卫生、物资采购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仓储管理、出厂检验、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对食品添加剂应专库或专区(柜)存放、专人管理,并使用台账管理,配料记录应妥善保存不少于2年。

      《规范》要求,食品生产厂区应远离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烟尘、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垃圾场、牲畜棚、污水沟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不得建于受污染河流下游或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企业物资采购应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物资的进货日期、名称、规格、数量、批次、供货商等内容;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生产,报告相关负责人隔离不合格品或可疑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置。《规范》明确,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应专库(区)专用,不得混放,过敏源及转基因原料应专区存放;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鼓励企业建立产品检验信息平台,逐步推进监管信息与企业检验信息对接。对于不合格食品的召回,《规范》首次提出,凡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三类情况,企业应当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建立召回档案。 (记者 周伟)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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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月1日起正式实施

  • 2015年01月03日 08时02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这三类情况应召回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

      ●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行为,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安全食品召回等的监管,2014年12月30日,由省食药监局制定的《四川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出台,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厂区卫生、物资采购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仓储管理、出厂检验、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对食品添加剂应专库或专区(柜)存放、专人管理,并使用台账管理,配料记录应妥善保存不少于2年。

      《规范》要求,食品生产厂区应远离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烟尘、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垃圾场、牲畜棚、污水沟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不得建于受污染河流下游或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企业物资采购应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物资的进货日期、名称、规格、数量、批次、供货商等内容;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生产,报告相关负责人隔离不合格品或可疑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置。《规范》明确,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应专库(区)专用,不得混放,过敏源及转基因原料应专区存放;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鼓励企业建立产品检验信息平台,逐步推进监管信息与企业检验信息对接。对于不合格食品的召回,《规范》首次提出,凡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三类情况,企业应当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建立召回档案。 (记者 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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