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解读之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经省政府同意,8月12日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15条措施涉及扩大民间投资领域、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多个领域,其中,首次提出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分行业、分地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拓展生存空间: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在基础设施、重大产业、社会民生等领域推出116个示范性重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采取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投资领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出口商品检验,支持纺织、家电、食品、农产品等传统优势行业的民营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走出去”。对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构建营销网络给予政策支持,为民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占领市场打开空间。
加大支持力度:金融方面,将实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做好万户中小微企业筛选和融资培育、对接。发展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获得信贷服务的保险产品;培养和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鼓励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土地方面,鼓励民营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不再征收土地价款。民间资本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科技创新方面,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承担国、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组织民营科技企业争取国家创新基金支持。加快企业孵化器建设,培育和发展中小微科技企业;加快实施“个转企工程”。支持引导经营能力强、业绩好的个体工商户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方向发展。
减轻企业负担:人力资源方面,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60%降至40%。初创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民营企业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收方面,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保障民企权益:制定《四川省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办法》,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严肃查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吃拿卡要行为。成立省民营企业行政申诉中心,并完善相关机制;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及时研究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开展民营经济政策落实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对检查和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记者 梁现瑞 李欣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