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律援助条例下月实施 援助范围扩大到10项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01年颁布施行,12年后,我省对其进行首次修订,今年3月20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条例》。与修订前比,新《条例》有四大变化。
变化一:政府责任更加具体
省司法厅副厅长史红平介绍,新《条例》将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更加具体化。新《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内容包括: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主导的维护公民权益机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城乡法律援助服务体系;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变化二:法律援助门槛降低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老百姓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从以前的6项扩大到10项,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扩大了覆盖面。
其中新增加的可申请援助事项包括:劳务纠纷;因遭受家庭暴力等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保护的事项;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
新《条例》特别规定:农民工因讨薪、工伤赔偿申请援助,免于经济条件审查。
变化三:申请法律援助更方便
我省的法律援助服务如何更加方便老百姓?史红平介绍,新《条例》对此作了许多规定,包括:为巩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服务群众“八件实事”之一的“法律援助一小时服务圈”建设成果,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被写进新《条例》。
对于领取低保或失业保险金人员、儿童福利院等机构接收供养的八类人员、因遭受自然灾害接收救助的人员等群体,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即可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对于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申请,应当协助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口头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经济困难证明由村委会或社区出具,乡镇街道确认;对时效将要届满的事项,可以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后审查申请人资格。
变化四:与法律衔接更协调
史红平介绍,新《条例》明确了选择性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与范围,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申请法律援助;明确了强制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强制医疗案件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相关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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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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