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本级职工医保报销金额提高至29万/年
其中,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2.5万提高到每人每年29万元。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由原每年500元下调至每年300元,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由原每年970元下调至每年500元。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其个人自付费用比例由原来的20%下调至10%。
该调整政策有效期五年。(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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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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