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4年12月26日 07时41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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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气候资源探测站网建设

      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等机制

      12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气象局联合召开宣传贯彻实施《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视频动员会上获悉,我省第一部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政府规章《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等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热量、云水、大气成分和风能、太阳能以及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大气资源。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彭矛介绍,我省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以及空中云水资源都有着巨大的开发潜能,合理开放利用气候资源,能够缓解资源环境矛盾,优化能源结构。《办法》要求,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包括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建立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需要,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气候资源探测站网建设。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等机制。《办法》提出,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有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记者 王玉姗)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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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4年12月26日 07时41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气候资源探测站网建设

      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等机制

      12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气象局联合召开宣传贯彻实施《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视频动员会上获悉,我省第一部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政府规章《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等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热量、云水、大气成分和风能、太阳能以及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大气资源。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彭矛介绍,我省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以及空中云水资源都有着巨大的开发潜能,合理开放利用气候资源,能够缓解资源环境矛盾,优化能源结构。《办法》要求,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包括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建立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需要,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气候资源探测站网建设。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等机制。《办法》提出,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有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记者 王玉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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