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让宪法不能成为“闲法”

  • 2014年11月04日 07时47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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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对此进行了阐释: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次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韩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统率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然而,自我国1982年《宪法》颁布至今已经32年过去了,宪法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宪法监督和实施机制尚未被激活,违宪审查并没有得以落实,现实生活中违反宪法的行为因此也无法得以纠正,宪法在某种程度上成了“闲法”(闲置的法律)。为了切实改变这一状况,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教育,推动宪法实施,《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11月1日,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式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这一天国家将通过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这些仪式性的活动,不仅具有象征意义,而且有利于培育宪法文化。公职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仪式的庄重性、严肃性和公开性,不仅可以强化宪法对宣誓人内心的约束力,增强其使命感和责任感,而且便于群众监督,督促其在就职后忠于宪法和法律,勤勉尽责,以虔诚和敬畏之心模范遵守宪法。

      无论是设定国家宪法日还是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虽然都有助于推动宪法的实施,但并不能确保宪法的实施。宪法若要被激活,还需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宪法监督和解释是一项巨大的法治建设工程,任务艰巨、工作繁重,亟需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专门机构来完成。下一步可考虑通过修改宪法,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专司宪法监督、解释之责,提高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能力,从而完成《决定》提出的“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的任务。唯有如此,方能使违反宪法的行为真正受到追究和纠正,从根本上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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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让宪法不能成为“闲法”

  • 2014年11月04日 07时47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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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对此进行了阐释: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次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韩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统率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然而,自我国1982年《宪法》颁布至今已经32年过去了,宪法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宪法监督和实施机制尚未被激活,违宪审查并没有得以落实,现实生活中违反宪法的行为因此也无法得以纠正,宪法在某种程度上成了“闲法”(闲置的法律)。为了切实改变这一状况,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教育,推动宪法实施,《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11月1日,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式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这一天国家将通过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这些仪式性的活动,不仅具有象征意义,而且有利于培育宪法文化。公职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仪式的庄重性、严肃性和公开性,不仅可以强化宪法对宣誓人内心的约束力,增强其使命感和责任感,而且便于群众监督,督促其在就职后忠于宪法和法律,勤勉尽责,以虔诚和敬畏之心模范遵守宪法。

      无论是设定国家宪法日还是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虽然都有助于推动宪法的实施,但并不能确保宪法的实施。宪法若要被激活,还需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宪法监督和解释是一项巨大的法治建设工程,任务艰巨、工作繁重,亟需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专门机构来完成。下一步可考虑通过修改宪法,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专司宪法监督、解释之责,提高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能力,从而完成《决定》提出的“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的任务。唯有如此,方能使违反宪法的行为真正受到追究和纠正,从根本上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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