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地震灾区城镇安居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左右
可与棚户区改造结合实施,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可转化为安居住房
9月2日,省住建厅出台《芦山地震灾区城镇安居住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要求灾区城镇住房重建要力争2014年3月底前全部开工,2015年底前全部竣工交付,安居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左右。《意见》对城镇住房的建设主体、资金筹集、建设标准等都作了详尽规定,强调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在经济适用方面,《意见》要求,安居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左右,“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不得享受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灾后重建优惠扶持政策”。
在配套上,芦山地震灾区城镇安居住房将按照不低于普通商品住房小区的标准建设,优化住房户型设计和室内布局,绿化、美化小区环境,完善小区公共服务设施,保证住区品质。在加快住房建设的同时,同步安排道路、供排水、燃气、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交通、学校、医院、市场、文体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意见》指出,安居住房可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结合实施,通过集中新建、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等方式建设。对符合规划、建设标准和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可转化为安居住房,并允许收购符合条件的普通商品房(含二手房)作为安居住房。(赵若言 记者 万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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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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