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661家企业明年起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
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弄虚作假的,将被环保部门依法处罚:
不予环保上市核查,
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建议不予信贷支持或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
暂停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等。
记者9月22日从省环保厅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环保部要求国控重点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如企业自行监测结果与环保部门监测结果差异过大,将接受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处罚。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弄虚作假的,将被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包括:向社会公布作假情况,不予环保上市核查,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暂停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等。
环保部发布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各省(区、市)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要达80%以上。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包括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厂界噪声监测以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我省目前共有661家国控重点企业,绝大多数已安装在线污染物监控系统,将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每2小时一次实时公布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每小时一次实时公布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各地环保网站将开辟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专栏。一般国控重点企业的自行监测信息,将公布在所属地市州的环保网站上;省管火电厂的自行监测结果,公布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均接受群众监督。
根据环保部要求,企业对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行每日监测,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周至少监测1次,厂界噪声至少每季度监测1次,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执行。
尚未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的企业,将实行手工监测。企业可自行组织监测队伍,也可聘请社会监测机构。凡承担该企业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不得再承担企业自行监测任务。(记者 刘宇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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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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