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大对暴雨洪涝灾后重建就业援助力度和社保政策扶持
据悉,除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此项政策实施范围为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和省减灾委、省民政厅启动应急响应的受灾范围。政策执行到2014年底,确需延长须报经省政府确定。
加大就业援助:
恢复重建,优先使用灾区劳动者
在扩大援助范围方面,意见提出,要将灾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城乡劳动者,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
意见提出,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灾区市(州)政府结合灾后恢复工作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灾区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灵活就业。灾区恢复重建中,要优先使用灾区劳动者。支持灾区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灾区劳动者转移就业。
灾区开展就业援助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的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时,对灾区给予倾斜支持。上述就业援助政策涉及的各项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参照现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社保政策扶持:
因灾停产,职工五大基本险可缓缴
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方面,灾区市(州)人社部门要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批准因灾停产、歇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可视其情况允许再缓缴不超过2014年底。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要支付因灾死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灾非因工死亡的参保缴费人员和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计发4个月丧葬补助费,并分别按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计发8个月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此外,意见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落实因灾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王伟杰 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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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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