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
6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将分四级应急响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及时开展应急处置,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
该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或跨省(区、市)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并指导市(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应急响应
根据预案,省政府将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协助分管环境保护的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厅厅长担任,35个成员单位将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将成立相应指挥部。
预案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对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订相应应急预案,并对重点产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3小时内报省政府。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我省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案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市(州)人民政府决定。
应急处置:先控制,后处理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及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敏感性等,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指令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疏散受影响群众;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等措施。专家组应查明污染物种类、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工作组和事发地市(州)政府应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如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解除,有关人民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案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要做好善后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及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积极开展理赔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将指导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不力的有关责任人员,将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刘宇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