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上限执行
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是让计划生育家庭分享改革成就的政策体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此次调整要求各地统一按上限执行,对于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市低保对象而言,切实增加了奖励金。”据省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各地根据当地经济条件选择执行下限或上限,农村基本按5元标准执行,只有个别条件较好的地方执行每月10元的奖励金标准。
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渠道,仍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变,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市低保对象的,奖励金在财政安排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支;其他情形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仍按原有渠道列支。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发放。(记者 刘宇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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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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