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定向捐赠资金依法全部用于灾后重建
针对港澳捐赠资金的接收管理,《办法》规定,港澳捐赠资金专户(设在省港澳办)用于接收并核算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香港赛马会及港澳中联办收到的港澳团体、企业、个人捐赠的资金。社团组织如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省教育基金会、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省海外联谊会等接收的捐赠资金,严格按照社团组织接收捐赠资金的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的港澳捐赠资金,捐赠方有明确指向的,由接收单位按指向拨付,并做好登记管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省政府要求拨入省港澳办港澳捐赠资金专户。
在使用管理方面,定向捐赠资金,明确用于应急赈灾的,要及时按照捐赠方意愿转拨;明确用于灾后重建的,要按捐赠方意愿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港澳办等省直部门会商后,对捐赠资金进行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非定向捐赠资金,依法全部用于灾后重建,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港澳办等省直部门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项目并组织实施。《办法》要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省港澳办、社团组织和省直部门要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安排结果,要对港澳捐赠资金的接收及安排、使用、管理情况及时清理、汇总、上报,在省政府网站和单位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汇总统计接收的每笔捐赠资金收支情况,包括捐赠来源、接收时间、接收捐赠金额、捐赠人意愿、安排方式、安排去向、安排时间、安排金额等内容,定期上报并对外公布、公示。(记者 刘淼淼)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