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省留守学生(儿童)档案管理办法》近日出台

  • 2013年05月28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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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今后,我省360余万留守学生(儿童)在家庭、学习、健康等方面的文字和声像资料,将被纳入档案规范管理。为更好服务留守学生(儿童),促进其健康成长,近日团省委联合省档案局出台了《四川省留守学生(儿童)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工作6个月以上,由父母一方或其他人进行抚养与教育,年龄为0到18岁的学生(儿童)。档案内容包括各级各部门在留守学生(儿童)关爱、教育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留守学生(儿童)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并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档案管理部门及档案形成单位的职能职责。各留守学生(儿童)档案形成单位一般应建立留守学生(儿童)成长档案、健康档案、用餐登记台账、营养状况档案和代理家长、帮扶记录档案等。

      根据“留守学生(儿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我省将分门别类对档案进行保管。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比如,用餐登记台账、营养状况统计表要求保存10年;社会各界帮学助困、结对帮扶、捐款捐物及发放等文件材料为30年;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留守学生(儿童)成长记录表、学前留守儿童监护情况记录、代理家长协议、结对帮扶记录等为永久保存。

      我省将建立和完善留守学生(儿童)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整合留守学生(儿童)档案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同时,从保护信息安全角度,《办法》也提出严格确保留守学生(儿童)档案的使用权限,规定各留守学生(儿童)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因公务需要的,可以利用档案;留守学生(儿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家长、监护人可以利用自己孩子或监护学生(儿童)的档案,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因工作需要,经留守学生(儿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利用留守学生(儿童)档案。(记者 钟振宇)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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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留守学生(儿童)档案管理办法》近日出台

  • 2013年05月28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今后,我省360余万留守学生(儿童)在家庭、学习、健康等方面的文字和声像资料,将被纳入档案规范管理。为更好服务留守学生(儿童),促进其健康成长,近日团省委联合省档案局出台了《四川省留守学生(儿童)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工作6个月以上,由父母一方或其他人进行抚养与教育,年龄为0到18岁的学生(儿童)。档案内容包括各级各部门在留守学生(儿童)关爱、教育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留守学生(儿童)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并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档案管理部门及档案形成单位的职能职责。各留守学生(儿童)档案形成单位一般应建立留守学生(儿童)成长档案、健康档案、用餐登记台账、营养状况档案和代理家长、帮扶记录档案等。

      根据“留守学生(儿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我省将分门别类对档案进行保管。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比如,用餐登记台账、营养状况统计表要求保存10年;社会各界帮学助困、结对帮扶、捐款捐物及发放等文件材料为30年;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留守学生(儿童)成长记录表、学前留守儿童监护情况记录、代理家长协议、结对帮扶记录等为永久保存。

      我省将建立和完善留守学生(儿童)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整合留守学生(儿童)档案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同时,从保护信息安全角度,《办法》也提出严格确保留守学生(儿童)档案的使用权限,规定各留守学生(儿童)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因公务需要的,可以利用档案;留守学生(儿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家长、监护人可以利用自己孩子或监护学生(儿童)的档案,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因工作需要,经留守学生(儿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利用留守学生(儿童)档案。(记者 钟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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