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征求意见稿提出:
将扩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使集中采购成为政府采购主要形式。采购人符合自行组织采购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分散采购;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库外再建本地的“代理机构库”,也不得为采购人指定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和方式。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
不能设置与政府采购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以倾向或者歧视部分供应商。
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以是否满足3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的标准。
除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文件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以倾向或者排斥部分供应商。
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国货成为中标、成交产品。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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