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1983年开始采用的老版烈士证明书进行更换
为严肃烈士褒扬工作,为避免谋私等行为,根据2011年国务院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要求,民政部统一印制了《烈士证明书》,证书增加防伪功能。新版烈士证明书要求,所有字迹均为打印字体,并对每项字体类型和大小做了明确规定。
在防伪方面,新版烈士证明书(奖状式)、(证书式)采用数字发声防伪技术,用专业仪器对准证书民政部印章处,将发出“此证为民政部制发,是真证”的声音。烈士证明书(奖状式)、(证书式)采用无色荧光防伪技术,在紫外灯下显红色。此外还融合电子标签、微缩字体等多项防伪技术。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只有拥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换发或补发新版《烈士证明书》:原持《革命烈士证明书》;1983年《革命烈士证明书》换发存根;1983年未经换发的各类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等;《烈士英名录》有记载经民政部门核实认定;具备批烈权限有关部门出具的烈士批准文件;其它合规有效的烈士评定依据。
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县、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换发只发一个《烈士证明书》。新中国成立前牺牲的烈士,换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新中国成立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原《革命烈士证明书》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回收、保管,其中有重要纪念意义的,要在相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内展陈。(记者 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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