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人员不得从事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具体工作
规定明确要求,科学划分省、市、县行政审批事权;严格实行行政审批、技术审评分离制度,办理行政审批的人员,不得直接参与行政审批现场检查;借用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具体工作;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控制国家限制的白酒、酒精、乳制品的生产许可等。
为精简行政审批事权,省食药监局已下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审批权、合并两项特殊药品审批权,下一步还将考虑食品生产许可权的合理下放。
为细化执行上述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目前已审定通过《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7项依法行政制度,对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没款30万元以上等5项重大复杂行政案件将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记者 周伟)
责任编辑:
刘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