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共利益重大项目 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代拟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范围]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政府回购或收回所有权的项目等
[重点]新增了跟踪审计制度、专项审计调查制度等,要求保留10%以上的工程款在出具审计结果后结算
[申诉]改变采用行政复议的单一救济途径,针对不同的审计决定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
[问责]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月14日,《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代拟稿》”)在网上正式公布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代拟稿》新增了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制度,改过去的事后审计为事前介入、事中跟踪,全程监督。同时,进一步明晰强化了审计职权和问责制度,拓宽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
据了解,2003年至2010年,随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快速增长,我省平均每年审计减额都在10亿元以上;2011年度,核减工程造价高达28.85亿元。在审计工作任务加剧的同时,1999年出台的《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与上位法及现实需求不相适,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相关立法,进一步界定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及权限,规范审计监督内容、程序,明确相关责任。
根据《代拟稿》,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社会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收回所有权的项目等。为规范审计监督内容及程序,除跟踪审计外,《代拟稿》还新增了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重要或共性的事项可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制度;新增了建设合同规范措施,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求招标文件及合同应明确以审计结果为价款决算依据,应约定保留10%以上的工程价款,在按规定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与此同时,《代拟稿》拓宽《办法》中对审计决定不服均采用行政复议的单一救济途径,针对不同的审计决定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完善问责制度,是《代拟稿》另一亮点。《代拟稿》新增了领导干部问责制度,规定审计机关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交相关部门处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公众可于2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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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代拟稿)》,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违反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未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及生产许可的;
●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
●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改变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因参与建设的相关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和重大损失的;
●虚假签证、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情节严重的;
●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记者 任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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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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