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就业困难者灵活就业可申领社保补贴

  • 2012年05月1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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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三项办法”出台

      □擦鞋匠灵活就业可申领社保补贴

      □到公益岗位就业工资社保一样不少

      □零就业家庭不得无故拒绝帮扶和推荐岗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文件,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工作、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管理暂行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方式、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形式、申请补贴所需的材料和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街道小贩、家政钟点工、搬运工,或者从事街头擦鞋、废品回收、夜市摊点、车辆看管、搬运送货、下水道疏通等服务的人员,都纳入了申领范围,意在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

      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未建社区服务站的,可直接向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申请。对于就业困难人员在异地实现灵活就业的,申报社保补贴时应出具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书面证明,注明申报者的灵活就业形式、地点、起止时间、月收入等基本情况,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审核、公示、支付并记录。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做好管理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岗位待遇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川省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责目标、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申报程序、所需材料等。其中,明确了被帮扶对象应当按照帮扶计划积极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推荐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在帮扶协议规定期内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视为帮扶对象主动终止帮扶协议,帮扶对象自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再次申请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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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困难者灵活就业可申领社保补贴

  • 2012年05月1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三项办法”出台

      □擦鞋匠灵活就业可申领社保补贴

      □到公益岗位就业工资社保一样不少

      □零就业家庭不得无故拒绝帮扶和推荐岗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文件,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工作、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管理暂行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方式、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形式、申请补贴所需的材料和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街道小贩、家政钟点工、搬运工,或者从事街头擦鞋、废品回收、夜市摊点、车辆看管、搬运送货、下水道疏通等服务的人员,都纳入了申领范围,意在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

      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未建社区服务站的,可直接向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申请。对于就业困难人员在异地实现灵活就业的,申报社保补贴时应出具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书面证明,注明申报者的灵活就业形式、地点、起止时间、月收入等基本情况,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审核、公示、支付并记录。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做好管理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岗位待遇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川省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责目标、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申报程序、所需材料等。其中,明确了被帮扶对象应当按照帮扶计划积极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推荐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在帮扶协议规定期内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视为帮扶对象主动终止帮扶协议,帮扶对象自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再次申请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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