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新道交法实施办法“变脸” 改11条删12条增42条

  • 2012年12月0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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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规之变

      ●违法证据: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相关证据●“电马儿”: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人违规: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正仍然不改的”,均处以50元罚款的顶格处罚●免处条款:对属于管理不善或客观因素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新设免予处罚条款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醒目交通信号;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批评意见或者建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处理……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简称新《实施办法》)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新《实施办法》保留或基本保留原有条款26条,修改11条,删除12条,新增42条。近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谢昆对新《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新法规亮点多多,不仅加强了管理者的职责,还在增设严格管理制度的同时,以人性化的条款规定体现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精神,使其更加适应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需要。

      亮点1

      大力制约执法者权限

      道路限行需提前公告健全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者的职责和强化对其的监督,新《实施办法》不仅增设了管理者确保道路通行安全的各项保障措施,还增设执法监督专门一章,多项举措制约执法者权限。

      如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根据通行需要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或者禁止性道路交通信号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道路最高限速与道路实际安全通行速度不相符”,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整改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依法对限速进行评估和调整”;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机动车有告知义务等。

      尤其在“执法监督”一章中,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相关证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基本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罚款收入应当依法纳入财政管理,接受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等。并要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设立受理反映批评意见或者建议、举报或者控告的举报电话和网址,并在媒体与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此外,新《实施办法》还对交通协管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交通协管员不得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亮点2

      遏制交通违法行为

      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生产者也要承担责任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新《实施办法》增设了一些对车辆与驾驶人严格管理的制度,补充或增设了与道路交通活动相关组织机构义务性条款。

      针对电动车对行人造成安全威胁的问题,新《实施办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明确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渣土运输车、散装物品运输车等载货汽车“蓬头垢面”,号牌模糊不清,造成交通事故后较难追踪的现象,新《实施办法》对载货汽车的相关标志与防护装置进行了规定,要求“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后部和侧面粘贴车身反光标志,渣土运输车前部还需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喷涂、粘贴或者悬挂警示标志”。

      针对汽车超载超限引起交通事故,新《实施办法》新增了遏制超载超限的管控条款。如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要求载货汽车驾驶人超载超限”,并鼓励社会公众对超载超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另外,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正仍然不改的”,均处以50元罚款的顶格处罚。

      亮点3

      实行人性化管理

      抢救交通事故伤亡人员设立费用垫付条款

      体现人性化管理是这次修订的一个指导思想与亮点。

      谢昆介绍,“如关于行人优先与车辆避让的六项规定,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抢救费协商与及时垫付机制的设立,涉及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确定等”,均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特别是设立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抢救费垫付机制引人关注,新《实施办法》明确,机动车参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保险机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预付抢救费,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次日内划出预付资金等。

      同时,新《实施办法》还规定了禁止附加不合理不合法条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如对轻微违法行为指出后给予警告与放行的规定;禁止以单一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规定等。

      除因与上位法有冲突而作调整外,新《实施办法》基本全部保留了原实施办法中的责任条款和处罚幅度,对违法临时停车等一些违章行为的处罚降低了幅度。对属于管理不善或客观因素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还新设了免予处罚条款,包括“因交通信号设置不规范、显示不清晰或因前方车辆遮挡看不见信号灯”或“相关主管部门其他过错导致”、“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重病人或险急情况”、“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车辆被盗抢”、“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假冒”等情形。

      对酒驾、超速、无证驾驶、追逐驾驶等极少数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则加重了处罚力度。(陶莹 记者 熊润频)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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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道交法实施办法“变脸” 改11条删12条增42条

  • 2012年12月0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新规之变

      ●违法证据: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相关证据●“电马儿”: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人违规: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正仍然不改的”,均处以50元罚款的顶格处罚●免处条款:对属于管理不善或客观因素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新设免予处罚条款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醒目交通信号;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批评意见或者建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处理……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简称新《实施办法》)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新《实施办法》保留或基本保留原有条款26条,修改11条,删除12条,新增42条。近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谢昆对新《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新法规亮点多多,不仅加强了管理者的职责,还在增设严格管理制度的同时,以人性化的条款规定体现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精神,使其更加适应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需要。

      亮点1

      大力制约执法者权限

      道路限行需提前公告健全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者的职责和强化对其的监督,新《实施办法》不仅增设了管理者确保道路通行安全的各项保障措施,还增设执法监督专门一章,多项举措制约执法者权限。

      如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根据通行需要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或者禁止性道路交通信号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道路最高限速与道路实际安全通行速度不相符”,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整改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依法对限速进行评估和调整”;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机动车有告知义务等。

      尤其在“执法监督”一章中,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相关证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基本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罚款收入应当依法纳入财政管理,接受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等。并要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设立受理反映批评意见或者建议、举报或者控告的举报电话和网址,并在媒体与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此外,新《实施办法》还对交通协管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交通协管员不得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亮点2

      遏制交通违法行为

      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生产者也要承担责任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新《实施办法》增设了一些对车辆与驾驶人严格管理的制度,补充或增设了与道路交通活动相关组织机构义务性条款。

      针对电动车对行人造成安全威胁的问题,新《实施办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明确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渣土运输车、散装物品运输车等载货汽车“蓬头垢面”,号牌模糊不清,造成交通事故后较难追踪的现象,新《实施办法》对载货汽车的相关标志与防护装置进行了规定,要求“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后部和侧面粘贴车身反光标志,渣土运输车前部还需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喷涂、粘贴或者悬挂警示标志”。

      针对汽车超载超限引起交通事故,新《实施办法》新增了遏制超载超限的管控条款。如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要求载货汽车驾驶人超载超限”,并鼓励社会公众对超载超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另外,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正仍然不改的”,均处以50元罚款的顶格处罚。

      亮点3

      实行人性化管理

      抢救交通事故伤亡人员设立费用垫付条款

      体现人性化管理是这次修订的一个指导思想与亮点。

      谢昆介绍,“如关于行人优先与车辆避让的六项规定,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抢救费协商与及时垫付机制的设立,涉及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确定等”,均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特别是设立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抢救费垫付机制引人关注,新《实施办法》明确,机动车参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保险机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预付抢救费,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次日内划出预付资金等。

      同时,新《实施办法》还规定了禁止附加不合理不合法条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如对轻微违法行为指出后给予警告与放行的规定;禁止以单一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规定等。

      除因与上位法有冲突而作调整外,新《实施办法》基本全部保留了原实施办法中的责任条款和处罚幅度,对违法临时停车等一些违章行为的处罚降低了幅度。对属于管理不善或客观因素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还新设了免予处罚条款,包括“因交通信号设置不规范、显示不清晰或因前方车辆遮挡看不见信号灯”或“相关主管部门其他过错导致”、“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重病人或险急情况”、“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车辆被盗抢”、“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假冒”等情形。

      对酒驾、超速、无证驾驶、追逐驾驶等极少数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则加重了处罚力度。(陶莹 记者 熊润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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