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 新法或明年出台
在旧法废止、新法尚未出台前的这段“过渡时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事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以双方约定的合同为准,争议较大的项目一律暂停。
11月30日下午结束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案》,实行了12年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式废止。
据介绍,为执行新的上位法,《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已开展,拟申报将其列入明年的立法制定计划。在旧法废止、新法尚未出台前的这段“过渡时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事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以双方约定的合同为准,争议较大的项目一律暂停。
新法明年出台具备基础
由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颁布施行、2005年修订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的。2011年1月,国务院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失去上位法依据,且规定的内容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相冲突。此外,《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与今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抵触,故此依照法定程序废止该条例,执行新的上位法。
旧法既废止,新法何时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卫南表示,作为2012年省政府立法调研项目之一,《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已按计划开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报告省政府建议将其作为执行上位法的配套地方性法规列入2013年立法制定计划,“目前前期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与相关部门也达成一致意见,明年出台条例的基础已具备。”
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王卫南说,《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较废止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新的国务院条例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私人的房屋,并界定了“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与宪法、物权法的规定一致;二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发生变化,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改变了原来由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补偿的做法,意味着在拆迁法律关系中,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不再具有行政裁决权;三是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单位发生变化,规定由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改变了过去建设单位(大多数为房地产开发商)直接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的制度;四是强制拆迁执行方式发生变化,国务院新条例取消了行政机关强制拆迁执行的权力,规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司法强制执行。“基于上位法的这些重大变化,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也将作出相应调整。”
王卫南表示,房屋征收和补偿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对于四川来说,如何在加快发展、破旧立新中,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拆迁一次,生活条件能得到一次改善和提升,让更多群众共享改革成果,是在这次立法中必须体现的原则。”(陶莹 记者 熊润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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