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助推社会经济发展
法治建设应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动司法,简言之,即主动、积极司法。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党和国家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主动、积极地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及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政府职能也随之变化,人民法院审判管辖范围不断扩大,法院真正成为社会公权力裁判的最后一关。为有效破解司法工作难题,实现与党政中心工作对接,更好地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省高院积极进行能动司法的实践,把推动建立高起点、高层次、高平台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实践能动司法的重要载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我省法院不断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了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院要进一步做好能动司法,严格遵守司法程序、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呼声,是必要保证。绝不能以能动司法为理由,超越办案程序的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须按诉讼法规定作出判决。务必明白,严格遵守司法程序,是能动司法的前提和基础;超越法定程序,不仅不是能动司法,而且是破坏法治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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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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