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12市州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我省将结合调标政策的出台,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强化“应保尽保、应退尽退”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核定城乡低保人数,并积极协商财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工作。
12个市州调整的低保标准
乐山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8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1500元/人、年。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75元/人、月。
宜宾市:翠屏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70元/人、月;宜宾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6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1300元/人、年;江安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4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1200元/人、年;高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40元/人、月。
资阳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6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1200元/人、年。
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20元/人、月;蓬溪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6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1440元/人、年;射洪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1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1200元/人、年;大英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40元/人、月。
达州市:开江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60元/人、月;通川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70元/人、月;大竹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60元/人、月;渠县、达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30元/人、月。
眉山市:彭山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40元/人、月;洪雅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30元/人、月。
广安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1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1196元/人、年。
凉山州:会理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25元/人、月;美姑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05元/人、月;西昌市、越西县、甘洛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00元/人、月;雷波县、金阳县、布拖县、会东县、盐源县、木里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95元/人、月;冕宁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90元/人、月;喜德县、昭觉县、普格县、宁南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85元/人、月。
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2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1000元/人、年;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10元/人、月。
内江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95元/人、月。
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平武县、北川县、江油市、安县、梓潼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1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1200元/人、年。(记者 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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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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