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将5月12日所在周设为防灾减灾宣传周
将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定为全省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周,破坏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最高罚20万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临震警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起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相关信息公布于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四川防震减灾信息网。
坚持工程防御与社会防御并重
草案强调了防震减灾工作以预防为主,明确提出坚持工程防御与社会防御并重的原则。省、市(州)和县(市、区)政府都应当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和经费渠道。
草案提出,我省拟将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定为全省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周。各级政府、机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都应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动员、组织全社会开展地震应急避难演练。
此外,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地震临震异常,情况紧急的,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发布48小时以内的临震警报,同时向省政府及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建设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上,草案明确,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省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将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提高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高速铁路、地铁、供水、供电、供气、储油等重要工程设施,应当建立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避免或者减轻地震次生灾害。
单位破坏避难场所设施最高罚20万元
草案明确了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破坏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等行为的处罚。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意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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