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不合格鲜蜂王浆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9号),涉及我省1批次天猫暖民旗舰店(经营者为成都暖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成都暖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鲜蜂王浆。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9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鲜蜂王浆,抽样单编号:GC17000257655;产品名称:鲜蜂王浆;生产日期:2017-10-20;规格型号:200克/瓶;被抽样单位:天猫暖民旗舰店(经营者为成都暖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委托方:成都暖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总糖。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转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和稽查支队处置。执法人员对企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20日生产蜂王浆10瓶,已销售10瓶(包含抽样检测4瓶),货值金额共计260元。
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采取风险防控措施,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未发现生产企业非法添加蔗糖等物质,并对库存同类产品进行抽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合格,排除当事人人为非法掺杂、惨假可能。
在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监督下,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原因排查,目前该公司已于2018年3月8日前完成整改,采取了产品召回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情况
德阳局调查发现当事人涉案产品不合格指标总糖非食品安全指标,且涉案批次货值金额低,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结合本案案情,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召回涉案批次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牛区局)现场调查,已查明成都暖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0瓶,共计2公斤,货值690元;已销售10瓶,共计2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瓶,共计0公斤。
金牛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生产环节造成。金牛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进行随机抽检(或委托第三方检测),以确保产品品质达标。
金牛区局已于2018年1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金牛区局于2017年12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八)、第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金牛区局于2018年4月2日给与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5000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