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征收范围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二、缴费时限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原则上一年缴纳一次。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由参保人按照当地规定期限缴纳。
三、缴费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缴费业务:在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安装“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二)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缴费业务:注册登录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应用程序、“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等进行非接触式缴费;与合作银行签订委托代收、代扣协议,由银行定期扣款缴费;通过合作银行的柜台、手机应用程序、网银、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缴费;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或村(居)委会等社会保险费代办点缴费;在学校统一参保的学生由学校代收。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公告,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落实办法。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