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未提交自查整改报告药店诊所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开展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90号)要求,现将集中整治行动中未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的药店,诊所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告,请各市(州)继续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监管。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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