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及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我省将从9月25日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5年9月25日起,对全省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统一部署适时纳入。
二、对原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并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
三、设立过渡期(2015年9月25日—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