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四川省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

  • 2015年07月29日 16时41分
  • 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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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和《四川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川教[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四川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拟制了《四川省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指导意见》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8月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书面信函邮寄至: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四川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邮政编码:610041)。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sc86113095@163.com。

      附件:四川省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8日

      附件:

    四川省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和《四川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川教[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随着学前教育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省民办幼儿园办园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幼儿园在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学前教育选择机会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结构不尽合理、普惠性民办园所占比重还不高、普惠性资源还不足,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一些地方“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等。针对这些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加快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更多的具备办园资格和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举办成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收费较低、保基本、有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好的民办幼儿园。

      县级人民政府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具体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各地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应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条件应当基本达到办园基本要求,保育教育质量基本达到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财务资产管理规范,收费标准应相当或略高于本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高出部分原则上不超过50%。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幼儿园名单在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文公布并挂牌。各县(市、区)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市(州)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三、切实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地要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学用地、税费减免、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鼓励采取公办示范幼儿园结对帮扶和派驻公办幼儿园教师到园支教等方式,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和管理水平。

      省财政安排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扶持力度。对引导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省财政在安排中央学前教育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和省级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时,将给予适当倾斜。各级财政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资金应全额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园长和教师学历提升和培训,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四、认真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责任

      各地要强化政府职责,充分调动民办幼儿园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积极性,对区域内公办学位不足、普惠性资源缺乏的地区要积极扶持、优先认定,逐步建立起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

      加强规范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在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退出后,不再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其在园幼儿的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结果。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等为名进行高收费。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市(州)在2015年底前要制定出台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实施办法,对申报对象、认定程序、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备案。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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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四川省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

  • 2015年07月29日 16时41分
  • 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网站
  •   为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和《四川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川教[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四川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拟制了《四川省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指导意见》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8月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书面信函邮寄至: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四川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邮政编码:610041)。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sc86113095@163.com。

      附件:四川省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8日

      附件:

    四川省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和《四川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川教[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随着学前教育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省民办幼儿园办园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幼儿园在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学前教育选择机会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结构不尽合理、普惠性民办园所占比重还不高、普惠性资源还不足,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一些地方“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等。针对这些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加快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更多的具备办园资格和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举办成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收费较低、保基本、有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好的民办幼儿园。

      县级人民政府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具体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各地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应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条件应当基本达到办园基本要求,保育教育质量基本达到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财务资产管理规范,收费标准应相当或略高于本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高出部分原则上不超过50%。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幼儿园名单在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文公布并挂牌。各县(市、区)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市(州)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三、切实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地要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学用地、税费减免、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鼓励采取公办示范幼儿园结对帮扶和派驻公办幼儿园教师到园支教等方式,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和管理水平。

      省财政安排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扶持力度。对引导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省财政在安排中央学前教育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和省级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时,将给予适当倾斜。各级财政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资金应全额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园长和教师学历提升和培训,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四、认真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责任

      各地要强化政府职责,充分调动民办幼儿园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积极性,对区域内公办学位不足、普惠性资源缺乏的地区要积极扶持、优先认定,逐步建立起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

      加强规范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在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退出后,不再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其在园幼儿的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结果。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等为名进行高收费。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市(州)在2015年底前要制定出台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实施办法,对申报对象、认定程序、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备案。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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