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2015年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川知发〔2015〕38号
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知识产权局,有关项目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专利实施和促进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15〕42号),2015年省级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及对应项目资金拨付你市(州)或扩权强县试点县财政局。我局现将2015年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下达给你们(见附件),请抓紧做好签订合同、资金划拨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签订项目合同
(一)实施类项目。省局委托市(州)知识产权局与下达本市(州)实施类项目(专利实施项目及企事业贯标项目)的承担单位(包括扩权试点县项目),依据《项目申报书》和批准的专项资金数量,按照合同填报说明的要求签订《项目合同书》(附件2)一式五份,于4月30日前汇总报省局规划发展处审核、备案。扩权试点县知识产权局应积极配合市(州)知识产权局做好《项目合同书》签订工作。
(二)促进类项目。省局与促进类项目(平台项目、软科学研究、专利战略研究布局、导航、培育、强县示范县推进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附件3)一式五份,请市(州)知识产权局指导促进类项目单位,依据《项目申报书》要求的内容和批准的专项资金数量,按照合同填报说明的要求填写《项目合同书》,于4月30日前报省局规划发展处汇总。
二、专项资金划拨
(一)实施类项目。各市(州)、扩权试点县知识产权局尽快与本级财政局联系,依据市(州)知识产权局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并严格按照《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1〕1号)的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促进类项目。各市(州)知识产权局依据促进类项目单位与省局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并配合省局做好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严格资金管理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知识产权局应指导项目单位按照财政资金绩效考核要求建立专账,按照专项资金支出计划,严格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用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
本通知和附件可在http://www.scipo.gov.cn四川省知识产权信息港公告栏下载。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二号附一号 610041
联系人: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 邱蓉、李杰
电话/传真:028-85577320,85512430
附件:1.2015年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表
2.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实施类)
3.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促进类)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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