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3年04月09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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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安监〔2013〕56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止地下矿山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3年4月8日

      附件:

    四川省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省地下矿山多次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特别是凉山州甘洛县、甘孜州泸定县、巴中市南江县等先后发生过3人以上较大中毒窒息事故,为认真吸取这些事故的教训,不断改进地下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质安全,有效防止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完善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加强局部通风建设,规范通风安全管理。

      (二)矿井为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得到落实,逐步淘汰老旧设备、非阻燃材料和主要井巷的木支护。

      (三)强化地下矿山应急管理,提高一线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重点内容

      (一)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二)矿井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必须能实现反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三)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要设置风速传感器。

      (五)矿山企业必须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六)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七)井下废弃巷道必须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八)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备设施必须具备阻燃特性。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主要井巷木支护。

      (九)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井下严禁吸烟。

      (十)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十一)矿山进行防中毒窒息安全知识的广泛宣传的情况。

      (十二)组织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至少两次通风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的专题教育培训的落实情况。

      (十三)建立健全通风管理规章制度、有关操作规程,完善通风管理的技术基础资料情况。

      (十四)至少组织一次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情况。

      三、工作安排

      此次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时间为4月至12月,采取企业全面自查、市(州)和县(区)安全监管局深入检查、省安全监管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4月至9月)。企业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立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要对照省安全监管局有关整治内容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治,针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落实好时间、责任、资金、预案和措施,彻底进行整治,并最终形成企业自查和整改总结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深入检查(9月至10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整治内容逐条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重点是矿井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安全管理制度评估、现场检查机械通风系统、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专题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情况。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适时对重点县区和矿山进行专项检查,地下矿山较多的市(州)要在10月下旬组织县级安监部门进行交叉检查。10月底前,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的地下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要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重点抽查及交叉检查(11月)。省安全监管局将于5-6月对甘孜州、凉山、泸州、内江、巴中、宜宾、达州、乐山等重点市州和企业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在11月下旬组织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交叉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认真吸取我省以往发生的中毒窒息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阶段的任务、工作目标和措施,落实责任,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落实措施,抓好落实。

      企业要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全方位的自查行动,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对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针对评估中查出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整治井下存在的事故隐患,确保不留死角。同时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2013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2013年底前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化。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找准问题,突出重点,细化措施、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召开基层安监人员和地下矿山业主、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会议,进行一次全面的通风管理和防中毒事故的培训和宣传教育。针对通风、地质、采矿等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推进县级或区域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工作,加强监管,严格查处未安装主要通风机及通风构筑物、局部通风机,随意开停风机及通风管理混乱,未配备、使用自救器、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未按规定进行通风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未对入井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后通风系统仍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未按期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地下矿山,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3〕21号)要求,依法予以关闭。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材料于12月10日前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联系人:魏建军,邮箱:365763580@qq.com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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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3年04月09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
  • 川安监〔2013〕56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止地下矿山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3年4月8日

      附件:

    四川省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省地下矿山多次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特别是凉山州甘洛县、甘孜州泸定县、巴中市南江县等先后发生过3人以上较大中毒窒息事故,为认真吸取这些事故的教训,不断改进地下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质安全,有效防止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完善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加强局部通风建设,规范通风安全管理。

      (二)矿井为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得到落实,逐步淘汰老旧设备、非阻燃材料和主要井巷的木支护。

      (三)强化地下矿山应急管理,提高一线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重点内容

      (一)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二)矿井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必须能实现反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三)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要设置风速传感器。

      (五)矿山企业必须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六)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七)井下废弃巷道必须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八)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备设施必须具备阻燃特性。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主要井巷木支护。

      (九)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井下严禁吸烟。

      (十)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十一)矿山进行防中毒窒息安全知识的广泛宣传的情况。

      (十二)组织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至少两次通风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的专题教育培训的落实情况。

      (十三)建立健全通风管理规章制度、有关操作规程,完善通风管理的技术基础资料情况。

      (十四)至少组织一次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情况。

      三、工作安排

      此次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时间为4月至12月,采取企业全面自查、市(州)和县(区)安全监管局深入检查、省安全监管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4月至9月)。企业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立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要对照省安全监管局有关整治内容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治,针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落实好时间、责任、资金、预案和措施,彻底进行整治,并最终形成企业自查和整改总结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深入检查(9月至10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整治内容逐条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重点是矿井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安全管理制度评估、现场检查机械通风系统、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专题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情况。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适时对重点县区和矿山进行专项检查,地下矿山较多的市(州)要在10月下旬组织县级安监部门进行交叉检查。10月底前,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的地下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要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重点抽查及交叉检查(11月)。省安全监管局将于5-6月对甘孜州、凉山、泸州、内江、巴中、宜宾、达州、乐山等重点市州和企业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在11月下旬组织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交叉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认真吸取我省以往发生的中毒窒息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阶段的任务、工作目标和措施,落实责任,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落实措施,抓好落实。

      企业要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全方位的自查行动,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对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针对评估中查出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整治井下存在的事故隐患,确保不留死角。同时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2013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2013年底前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化。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找准问题,突出重点,细化措施、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召开基层安监人员和地下矿山业主、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会议,进行一次全面的通风管理和防中毒事故的培训和宣传教育。针对通风、地质、采矿等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推进县级或区域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工作,加强监管,严格查处未安装主要通风机及通风构筑物、局部通风机,随意开停风机及通风管理混乱,未配备、使用自救器、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未按规定进行通风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未对入井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后通风系统仍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未按期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地下矿山,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3〕21号)要求,依法予以关闭。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材料于12月10日前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联系人:魏建军,邮箱:365763580@qq.com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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