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3年度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公告
现将经我们会商并报省领导批准下达的2013年度下半年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121025万元,予以公告。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四川省财政厅
支持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4000万元)
攀枝花市230万元(其中:仁和区110万元,米易县30万元,盐边县90万元);绵阳市210万元(其中:北川县60万元,平武县110万元,盐亭县40万元);泸州市160万元(其中:叙永县90万元,古蔺县70万元);广元市190万元(其中:利州区30万元,青川县30万元,朝天区30万元,元坝区30万元,苍溪县35万元,剑阁县35万元);乐山市210万元(其中:金口河区70万元,马边县90万元,峨边县50万元);遂宁市100万元(其中:安居区40万元,蓬溪县30万元,大英县30万元);南充市220万元(其中:顺庆区30万元,嘉陵区40万元,阆中市30万元,西充县60万元,蓬安县30万元,南部县30万元);宜宾市180万元(其中:珙县60万元,筠连县30万元,屏山县30万元,兴文县60万元);达州市270(其中:达县60万元,大竹县60万元,开江县30万元,万源市35万元,宣汉县85万元);广安市100万元(其中:广安区40万元,岳池县30万元,武胜县30万元);巴中市200万元(其中:巴州区80万元,南江县60万元,通江县60万元);雅安市270万元(其中:石棉县60万元,汉源县60万元,宝兴县90万元,荥经县60万元);甘孜州520万元(其中:丹巴县60万元,九龙县50万元,炉霍县50万元,甘孜县60万元,德格县30万元,白玉县60万元,石渠县70万元,巴塘县30万元,色达县40万元,康定县30万元,得荣县40万元);阿坝州560万元(其中:阿坝县75万元,若尔盖县33万元,红原县108万元,茂县30万元,理县80万元,黑水县90万元,金川县70万元,九寨沟县74万元);凉山州580万元(其中:昭觉县45万元,布拖县50万元,普格县45万元,盐源县75万元,甘洛县68万元,会东县30万元,西昌市40万元,德昌县45万元,金阳县20万元,雷波县35万元,美姑县77万元,会理县50万元)。
规定:用于民族地区、民族待遇县和插花民族贫困乡村小路、小桥、小水、小能源等“四小工程”和特色农牧业增收项目,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贫困农牧民增收脱贫。
产业扶贫项目(12000万元)
自贡市400万元(其中:自流井区200万元,富顺县200万元);攀枝花市400万元(其中:米易县200万元,盐边县200万元);泸州市800万元(其中:泸县200万元,叙永县200万元,古蔺县200万元,合江县200万元);德阳市400万元(其中:中江县200万元,罗江县200万元);绵阳市600万元(其中:安县200万元,北川县200万元,梓潼县200万元);广元市800万元(其中:朝天区200万元,昭化区200万元,剑阁县200万元,苍溪县200万元);遂宁市400万元(其中:安居区200万元,蓬溪县200万元);内江市600万元(其中:东兴区200万元,威远县200万元,隆昌县200万元);乐山市800万元(其中:马边县200万元,市中区200万元,沐川县200万元,犍为县200万元);南充市1000万元(其中:高坪区200万元,嘉陵区200万元,仪陇县200万元,阆中市200万元,西充县200万元);宜宾市800万元(其中:翠屏区200万元,宜宾县200万元,珙县200万元,高县200万元);达州市800万元(其中:达县200万元,大竹县200万元,宣汉县200万元,开江县200万元);广安市400万元(其中:武胜县200万元,广安区200万元);雅安市400万元(其中:汉源县200万元,石棉县200万元);眉山市600万元(其中:青神县200万元,丹棱县200万元,仁寿县200万元);资阳市400万元(其中:乐至县200万元,简阳市200万元);巴中市400万元(其中:恩阳区200万元,通江县200万元);甘孜州600万元;阿坝州800万元;凉山州600万元。
规定:每个产业扶贫项目补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0万元。具体支持环节的补助标准为:贫困农户按单位造价的70%给予补助。按照“产村相融、连片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发展和培育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支撑有力的支柱产业。养殖业重点支持贫困农户畜禽优良品种引进和圈舍修建;种植业重点支持贫困农户优良种子、苗木引进,对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田间渠系和设施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项目县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1〕52号)的要求,在推进产业扶贫中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贯彻落实“两个带动”的工作要求,深化利益联结,引导和带动贫困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现代畜牧业,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成果巩固提升资金(3800万元)
规定:资金主要用于大骨节病区贫病群众增收的产业培育。在项目实施中按照“产村相融、连片推进新农村建设”要求,帮助贫病困难群众调整结构,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二批整村推进项目(12200万元,实施122个村)
泸州市900万元(其中:叙永县300万元,古蔺县300万元,合江县300万元);绵阳市600万元(其中:北川县300万元,平武县300万元);广元市2100万元(其中:昭化区300万元,朝天区300万元,利州区300万元,青川县300万元,旺苍县300万元,剑阁县300万元,苍溪县300万元);乐山市300万元(其中:沐川县300万元);南充市2100万元(其中:高坪区300万元,嘉陵区300万元,南部县300万元,营山县300万元,蓬安县300万元,仪陇县300万元,阆中市300万元);宜宾市1500万元(其中:筠连县300万元,屏山县300万元,珙县300万元,高县300万元,兴文县300万元);广安市1500万元(其中:广安区200万元,前锋区100万元,岳池县300万元,武胜县300万元,华蓥市300万元,邻水县300万元);达州市2000万元(其中:达县300万元,通川区200万元,宣汉县300万元,开江县300万元,大竹县300万元,渠县300万元,万源市300万元);巴中市1200万元(其中:恩阳区300万元,通江县300万元,南江县300万元,平昌县300万元)。
规定:用于国家、省确定的片区县,项目县要按照“先难后易、贫困村相对集中连片”的原则,在纳入《四川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规划(2011-2015年)》的贫困村中优先选择贫困程度深、自然相连、群众积极性高的贫困村实施。今年已纳入秦巴乌蒙山区连片扶贫开发项目和藏区连片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的贫困村不得重复安排。本次补助每个贫困村整村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0万元,并要求每个贫困村整合资金不低于200万元,确保每个村总投入不低于300万元。补助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要求70%用于贫困群众产业开发等增收项目。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行业部门投入。要按照“大扶贫”工作格局的要求,坚持走以村为单元、整合资源、综合治理、连片开发、整体推进的整村推进工作路子,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确定整村推进实施项目,切实解决群众最困难、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优势特色产业,提高贫困群众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增加收入,脱贫致富。实现贫困户向小康户、贫困村向小康村的跨越式转变。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1250万元)
南充市南部县1250万元。
规定:为加快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在革命老区中的重点县实施整村推进项目。项目按照“集中连片、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金、群众决策、政府支持、公平竞争、公开公示”的原则,整合各类资金,探索扶贫开发新模式和新机制。通过实施基础设施、贫困村环境改造和公共服务设施、贫困村产业发展等项目,较大幅度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提高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改变贫困落后面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扶贫开发创新试点项目(6000万元)
泸州市古蔺县1000万元;广元市苍溪县1000万元;南充市2000万元(其中:仪陇县1000万元,营山县1000万元);达州市达县1000万元;巴中市南江县1000万元。
规定:为加快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在革命老区县实施扶贫开发创新试点项目,项目按照“公平性、生产公益性、集中投入、自主选择”的原则,整合各类资金,探索扶贫开发新模式和新机制,改善革命老区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资金全部用于革命老区县贫困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田间作业便道建设。
农村残疾人扶贫项目及贷款贴息项目(1121万元,其中:产业发展资金800万元,生产发展和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321万元)
自贡市29万元(其中:富顺县22万元,荣县7万元);攀枝花市6万元(其中:盐边县6万元);泸州市84万元(其中:纳溪区29万元,合江县22万元,叙永县13万元,古蔺县20万元);德阳市31万元(其中:罗江县16万元,中江县15万元);绵阳市42万元(其中:北川县20万元,平武县7万元,三台县15万元);广元市40万元(其中:青川县10万元,苍溪县10万元,剑阁县10万元,旺苍县10万元);遂宁市22万元(其中:蓬溪县11万元,大英县11万元);内江市38万元(其中:资中县28万元,隆昌县10万元);乐山市45万元(其中:峨边县8万元,沐川县12万元,犍为县25万元);南充市86万元(其中:阆中市16万元,南部县20万元,营山县17万元,蓬安县13万元,仪陇县20万元);宜宾市183万元(其中:珙县20万元,翠屏区15万元,筠连县22万元,南溪区10万元,宜宾县18万元,兴文县23万元,高县36万元,长宁县39万元);广安市60万元(其中:华蓥市12万元,岳池县18万元,邻水县18万元,武胜县12万元);达州市129万元(其中:万源市34万元,大竹县44万元,宣汉县18万元,渠县21万元,开江县12万元);巴中市62万元(其中:通江县20万元,南江县22万元,平昌县20万元);雅安市66万元(其中:芦山县16万元,名山区18万元,天全县16万元,宝兴县16万元);眉山市94万元(其中:东坡区10万元,青神县17万元,丹棱县8万元,洪雅县8万元,仁寿县33万元,彭山县18万元);资阳市30万元(其中:安岳县17万元,乐至县13万元);甘孜州13万元(其中:巴塘县7万元,乡城县6万元);阿坝州21万元(其中:阿坝县6万元,红原县5万元,小金县10万元);凉山州40万元(其中:会理县10万元,金阳县10万元,冕宁县5万元,盐源县5万元,普格县5万元,昭觉县5万元)。
规定:农村残疾人扶贫项目资金中,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发展适合自身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残疾人到户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生产发展贷款贴息,残疾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康复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到户贷款按年贴息率7%给予贴息,项目贷款按年贴息率5%给予贴息。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20000万元,其中:地震灾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200万元,洪灾灾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600万元,片区外插花贫困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200万元,三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5000万元)
1.地震灾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200万元。雅安市1200万元(其中:雨城区200万元,名山区200万元,荥经县200万元,天全县200万元,芦山县200万元,宝兴县200万元)。
2.洪灾灾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600万元。绵阳市400万元(其中:北川县200万元,平武县200万元);广元市800万元(其中:朝天区200万元,青川县200万元,旺苍县200万元,苍溪县200万元);南充市400万元(其中:阆中市200万元,南部县200万元);达州市400万元(其中:达县200万元,大竹县200万元);阿坝州600万元(其中:汶川县200万元,茂县200万元,理县200万元)。
3.片区外插花贫困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200万元。自贡市自流井区100万元;攀枝花市仁和区100万元;德阳市200万元(其中:旌阳区100万元,罗江县100万元);绵阳市200万元(其中:游仙区100万元,涪城区100万元);乐山市沙湾区100万元;眉山市300万元(其中:东坡区100万元,青神县100万元,丹棱县100万元);雅安市200万元(汉源县100万元,石棉县100万元)。
4.三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5000万元。甘孜州8000万元;阿坝州4000万元;凉山州3000万元。
规定:地震灾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贫困村贫困农户农业产业发展;洪灾灾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洪涝灾害地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片区外插花贫困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片区外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建卡贫困农户农业产业发展;三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除甘孜州统筹安排2000万元用于地方病综合防治相关的建卡贫困农牧民增收产业培育项目外,其余资金由州安排到13个县,每县补助1000万元,主要用于纳入国家“十二五”整村推进规划、尚未启动实施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主导产业发展。
雨露计划试点项目(886万元)
南充市阆中市235.2万元;达州市宣汉县235.6万元;巴中市南江县415.2万元。
规定:用于试点县2013年春季、秋季学期农村扶贫对象中接受本地和异地高等职业(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一、二年级)教育及一年以上技能培训(进入顶岗实习阶段的学生除外)的学生家庭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学生1500元,其中,2013年春季学期补助800元/人,秋季学期补助700元/人。补助资金经贫困家庭申请、贫困户子女就读学校书面认可、县扶贫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县财政部门复核等相关程序后,由县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一折通)发放到补助对象家庭。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3500万元,其中:到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750万元,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750万元)
泸州市180万元(其中:古蔺县60万元,叙永县60万元,合江县60万元);绵阳市140万元(其中:北川县100万元,平武县40万元);广元市380万元(其中:利州区40万元,元坝区40万元,朝天区40万元,青川县40万元,旺苍县100万元,剑阁县60万元,苍溪县60万元);乐山市180万元(其中:马边县60万元,峨边县40万元,金口河区40万元,沐川县40万元);南充市520万元(其中:高坪区60万元,嘉陵区60万元,南部县100万元,营山县80万元,蓬安县40万元,仪陇县80万元,阆中市100万元);宜宾市300万元(其中:筠连县40万元,屏山县40万元,珙县40万元,兴文县80万元,高县100万元);广安市140万元(其中:岳池县60万元,武胜县40万元,邻水县40万元);达州市500万元(其中:通川区40万元,达县80万元,宣汉县80万元,开江县60万元,大竹县100万元,渠县80万元,万源市60万元);巴中市360万元(其中:巴州区60万元,恩阳区40万元,通江县80万元,南江县80万元,平昌县100万元);阿坝州300万元;甘孜州200万元;凉山州300万元。
规定: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重点投向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等连片特困地区。到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用于贫困村农户发展增收项目,对通过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支持,并将贴息对象的选择、贷款额度、贴息期限、贴息标准、贴息金额等在当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贫困农户得到实惠。到户贷款按年贴息率5%给予贴息。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重点选择与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紧密相关的种养殖业等扶贫产业项目,加大对处于成长期、与广大贫困户联系密切、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的扶持力度。扶贫企业要与贫困户形成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贫困户通过扶贫企业带动发展产业增加收入。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扶贫企业当年新增贷款贴息,项目贷款按年贴息率3%给予贴息。
科技扶贫综合试点资金(500万元)
南充市250万元(其中:南部县125万元,阆中市125万元);广元市旺苍县125万元;巴中市南江县125万元。
规定:为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科技扶贫试点项目按照“集中支持、片区优先、瞄准扶贫对象、技术适用推广”的原则,整合各类资金,探索扶贫开发新模式和新机制。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解决制约片区和重点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关键环节,积极推广良种良法,加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促进先进实用农业科学技术在贫困地区的推广,并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市场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帮助贫困群众增加收入。同时,通过实施中央科技扶贫综合试点项目积极探索跨县、跨市、跨区域开展扶贫协作的新模式、新机制。
应急救灾资金(600万元)
泸州市200万元(其中:合江县100万元,叙永县100万元);南充市高坪区100万元;宜宾市江安县100万元;达州市渠县100万元;巴中市恩阳区100万元。
规定:应急救灾资金主要用于遭受暴雨、干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贫困村基础设施恢复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向受灾严重、灾害损失大的贫困村倾斜,整合资金,形成合力,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
秦巴乌蒙山区连片扶贫开发项目(35000万元)
绵阳市2000万元(其中:北川县1000万元,平武县1000万元);广元市6000万元(其中:朝天区1000万元,昭化区1000万元,青川县1000万元,苍溪县1000万元,剑阁县1000万元,旺苍县1000万元);南充市5000万元(其中:高坪区1000万元,南部县1000万元,仪陇县1000万元,阆中市1000万元,营山县1000万元);广安市5000万元(其中:广安区1000万元,岳池县1000万元, 华蓥市1000万元,邻水县1000万元,武胜县1000万元);达州市4000万元(其中:大竹县1000万元,渠县1000万元,宣汉县1000万元,开江县1000万元);巴中市5000万元(其中:巴州区1000万元,恩阳区1000万元,通江县1000万元,南江县1000万元,平昌县1000万元);泸州市3000万元(古蔺县1000万元,叙永县1000万元,合江县1000万元);乐山市沐川县1000万元;宜宾市4000万元(其中:屏山县1000万元,筠连县1000万元,珙县1000万元,兴文县1000万元)。
规定:为加快推进秦巴、乌蒙山片区扶贫攻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通过竞争立项的方式,择优确定35个秦巴乌蒙山片区规划县,每县安排1000万元,用于项目区新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主导产业发展。项目县要坚持以县为单位,以连片扶贫开发项目为平台,深化涉农资金整合的新机制,按照“整合项目、聚集资金、整体打造、综合示范、集中成片、整体推进”的要求,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村的选择上,各项目县可根据项目村的地域大小、人口规模等因素,结合整合资金情况,在不超过6个村的前提下(其中,纳入国家“十二五”整村推进规划的贫困村不少于2个),合理确定项目村的数量和连片扶贫开发资金对每个村的补助额度。通过实施新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主导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美化村落民居,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强化产业基地建设,打造“一村一品、一乡一色”基地村镇,“一县一业”特色强县,加快秦巴、乌蒙山区连片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探索扶贫资金与其他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扶贫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的新路子,确保实现“特色产业快速提升、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贫困农户整体脱贫”的目标。
绩效考评奖励资金(2300万元)
泸州市300万元(其中:叙永县100万元);绵阳市盐亭县100万元;广元市300万元(其中:旺苍县100万元);内江市200万元;乐山市犍为县100万元;南充市400万元(其中:南部县100万元,蓬安县100万元);宜宾市400万元(其中:高县100万元,江安县100万元);达州市200万元(其中:大竹县100万元,开江县100万元);巴中市300万元(其中:平昌县100万元)。
规定:对年度扶贫工作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扶贫资金报账进度等情况较好的6个市11个县,给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资金集中用于条件较差的贫困村道路建设和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将资金分散使用,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
“挂、包、帮”联系村扶贫资金(800万元)
泸州市叙永县100万元;内江市威远县100万元;遂宁市射洪县100万元;达州市万源县100万元;雅安市石棉县100万元;资阳市简阳市100万元;眉山市彭山县100万元;凉山州西昌市100万元。
规定:资金用于省领导“挂包帮”联系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农户产业发展。
贫困村互助资金(8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00万元;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00万元)
广元市旺苍县50万元;乐山市156万元(其中:五通桥区5万元,沐川县46万元,井研县105万元);南充市90万元(其中:南部县5万元,阆中市60万元,营山县5万元,蓬安县20万元);宜宾市110万元(其中:宜宾县15万元,江安县95万元);巴中市南江县155万元;资阳市239万元(其中:雁江区5万元,简阳市25万元,安岳县209万元)。
规定:用于今年新增的31个试点村的补助和对管理规范、农户入社率高、年资金周转率快的76个试点村进行奖励。中央补助新增试点村每村15万元,省补助新增试点村每村12万元;奖励试点村中央项目村每村补助5万元,省级项目村每村补助5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互助资金本金,以壮大互助社发展能力。
贫困村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2000万元)
攀枝花市米易县50万元;泸州市叙永县70万元;绵阳市60万元(其中:北川县30万元,盐亭县30万元);广元市320万元(其中:朝天区20万元,剑阁县20万元,旺苍县30万元,苍溪县250万元);内江市80万元(其中:东兴区30万元,资中县50万元);遂宁市110万元(其中:船山区20万元,蓬溪县30万元,大英县60万元);乐山市马边县20万元;南充市640万元(其中:顺庆区20万元,高坪区90万元,嘉陵区140万元,南部县30万元,阆中市60万元,仪陇县150万元,营山县90万元,西充县60万元);宜宾市120万元(其中:珙县60万元,屏山县20万元,高县40万元);达州市80万元(其中:达川区50万元,宣汉县30万元);广安市50万元(其中:武胜县20万元,邻水县30万元);巴中市110万元(其中:巴州区30万元,恩阳区50万元,南江县30万元);资阳市简阳市20万元;眉山市70万元(其中:丹棱县30万元,仁寿县40万元);甘孜州110万元(其中:稻城县80万元,理塘县30万元);阿坝州60万元(其中:阿坝县50万元,茂县10万元);凉山州西昌市30万元。
规定: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村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补助。
国有贫困农场资金(1100万元)
攀枝花市盐边县200万元;绵阳市安县130万元;南充市营山县130万元;宜宾市宜宾县120万元;巴中市通江县150万元;乐山市370万元。
规定:用于国有贫困农场贫困职工危房改造,农场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
国有贫困林场资金(2200万元)
自贡市富顺县100万元;攀枝花市米易县100万元;泸州市叙永县100万元;广元市300万元(其中:剑阁县100万元,朝天区100万元,旺苍县100万元);宜宾市300万元(其中:兴文县100万元,翠屏区100万元,高县100万元);广安市邻水县200万元;达州市400万元(其中:达县100万元,渠县100万元,大竹县100万元,宣汉县100万元);巴中市400万元(其中:通江县200万元,平昌县100万元,南江县100万元);阿坝州汶川县100万元;凉山州200万元(其中:甘洛县100万元,布拖县100万元)。
规定:用于国有贫困林场贫困职工危房改造,林场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林产业发展。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6000万元)
甘孜州1428万元(其中:康定县204万元,丹巴县45万元,泸定县55万元,九龙县178万元,雅江县34万元,巴塘县30万元,理塘县88万元,乡城县75万元,稻城县58万元,得荣县93万元,道孚县103万元,炉霍县82万元,甘孜县63万元,色达县100万元,石渠县40万元,德格县100万元,白玉县30万元,新龙县50万元);阿坝州1427万元(其中:汶川县104万元,理县82万元,茂县183万元,小金县177万元,金川县105万元,马尔康县60万元,松潘县114万元,九寨沟县125万元,黑水县202万元,若尔盖县72万元,红原县83万元,壤塘县50万元,阿坝县70万元);凉山州1424万元(其中:西昌市132万元,木里县103万元,德昌县113万元,会理县100万元,普格县113万元,金阳县40万元,冕宁县82万元,美姑县50万元,宁南县73万元,会东县40万元,昭觉县80万元,布拖县53万元,雷波县122万元,甘洛县30万元,越西县40万元,盐源县140万元,喜德县113万元);乐山市447万元(其中:金口河区20万元,马边县224万元,峨边县183万元,井研县20万元);绵阳市325万元(其中:北川县203万元,平武县42万元,盐亭县40万元,安县20万元,梓潼县20万元);攀枝花市100万元(其中:仁和区40万元,米易县20万元,盐边县40万元);宜宾市120万元(其中:珙县23万元,屏山县33万元,兴文县64万元);泸州市100万元(其中:叙永县60万元,古蔺县40万元);达州市60万元(其中:宣汉县40万元,开江县20万元);巴中市60万元(其中:巴州区20万元,恩阳区20万元,南江县20万元);广元市剑阁县25万元;南充市100万元(其中:阆中市60万元,仪陇县20万元,营山县20万元);眉山市仁寿县30万元;内江市隆昌县20万元;雅安市111万元(其中:石棉县24万元,汉源县22万元,宝兴县45万元,荥经县20万元);自贡市23万元(其中:沿滩区20万元,自贡市3万元);德阳市60万元(其中:旌阳区20万元,广汉市20万元,罗江县20万元);遂宁市安居区20万元;广安市70万元(其中:前锋区30万元,邻水县20万元,武胜县20万元);资阳市40万元(其中:雁江区20万元,简阳市20万元);省民委项目管理费10万元。
规定:用于民族地区、民族待遇县和插花民族贫困乡村“四小工程”、种养业发展、特色村寨建设等项目,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收入,加快贫困农牧民脱贫致富步伐。
项目管理费(4968万元)
自贡市91万元(其中:市本级5万元,非扩权县38万元,富顺县27万元,荣县21万元);攀枝花市51万元(其中:市本级5万元,非扩权县31万元,盐边县15万元);泸州市201万元(其中:市本级10万元,非扩权县37万元,泸县26万元,古蔺县40万元,叙永县48万元,合江县40万元);德阳市39万元(其中:中江县26万元,罗江县13万元);绵阳市189万元(其中:市本级5万元,非扩权县80万元,三台县32万元,安县15万元,江油市9万元,梓潼县20万元,盐亭县28万元);广元市302万元(其中:市本级10万元,非扩权县164万元,剑阁县40万元,苍溪县40万元,旺苍县48万元);遂宁市113万元(其中:市本级5万元,非扩权县42万元,射洪县19万元,蓬溪县27万元,大英县20万元);内江市142万元(其中:市本级10万元,非扩权县55万元,资中县27万元、威远县24万元,隆昌县26万元);乐山市332万元(其中:市本级10万元,非扩权县286万元,峨眉山市7万元,夹江县2万元,犍为县15万元,井研县12万元);南充市377万元(其中:市本级10万元,非扩权县113万元,南部县48万元,阆中市40万元,西充县22万元,仪陇县40万元,营山县54万元,蓬安县50万元);宜宾市312万元(其中:市本级10万元,非扩权县151万元,宜宾县21万元,南溪区7万元,长宁县7万元,江安县25万元,高县51万元,兴文县40万元);广安市215万元(其中:市本级10万元,非扩权县40万元,岳池县40万元,邻水县40万元,武胜县40万元,华蓥市45万元);达州市315万元(其中:市本级10万元,非扩权县80万元,大竹县53万元,渠县40万元,宣汉县40万元,开江县48万元,万源市44万元);资阳市93万元(其中:非扩权县8万元,简阳市37万元,安岳县26万元,乐至县22万元);眉山市58万元(其中:非扩权县30万元,仁寿县26万元,彭山县2万元);巴中市188万元(其中:市本级10万元,非扩权县55万元,平昌县48万元,南江县30万元,通江县45万元);雅安市44万元;阿坝州530万元(其中:州本级10万元,县级520万元);甘孜州371万元(其中:州本级5万元,县级366万元);凉山州700万元(其中:州本级20万元,县级680万元);省级项目管理费305万元(其中:省林业厅10万元,省扶贫移民局295万元)。
规定: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与《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