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旺苍县三江镇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12.10.13”顶板事故的通报
安办〔2012〕115号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2012年10月13日,广元市旺苍县三江镇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60水平11号煤层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这是一起未严格执行停产整改有关要求,未经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复产复工验收,擅自复工而发生的一起责任事故。
旺苍县三江镇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资源整合扩能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0Kt/a,建设工期至2013年8月,工程已经进入三期建设阶段。2012年9月11日,该矿按旺苍县“大检查、大整顿”统一安排,全矿停止井下建设施工作业,进行隐患排查,并制定了隐患整改方案。2012年10月10日,该矿向旺苍县煤管局上报了复工验收申请,县拟定于10月14日到矿复查验收。2012年10月13日早班,该矿擅自安排4名工人到+960水平11号煤层回风巷掘进作业,到达现场后,发现该掘进工作面尚有5至6矿车矸碴,临近碛头约有1.2米未支护,带班领导就安排先在碛头打了临时支护后,开始清理矸碴。约12时左右,在装第5个矿车时,临近碛头支架上方突然冒顶,将正在出碴的1名工人打倒,导致该工人当场死亡。
就初步调查掌握的情况,暴露出了这起事故在安全管理上的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一是该矿停工安全措施不完善。9月11日停工时,在没有处理好作业地点安全情况下,就停工撤人,一走了之,留下了事故隐患;二是支护质量不符合要求,永久支护质量差,接顶不实,导致冒顶事故的发生;三是整顿和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在长达一个月的停产整改过程中,没有发现事故掘进头存在的问题,开工作业仍未发现作业地点的安全隐患,直到事故的发生;四是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该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未经政府及有关部门复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安排组织掘进作业;五是驻矿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该矿在未通过县级部门复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复工作业,这一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努力防范事故的发生,特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9月7日和9月29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市包县,县包矿”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切实做好十八大前后及今年四季度的煤矿安全工作。
二、要按照蒋巨峰省长“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防患于未然”的要求,统筹规划关闭整顿与资源整合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升煤矿安全条件,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的被动局面,着手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
三、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把好停产,整改和复产三道关口。坚决改变停产一走了之,停产整改停而不改,恢复生产一轰而上的现象。停产前要认真做好支护和独头盲巷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及措施,停产整改期间要认真排查和治理隐患,切忌走过场,恢复生产必须经过验收并经政府相关领导签字同意,有序恢复。
四、各地必须制定和完善煤矿复工复产的办法和措施。要按照川安监[2012]183号和川安监[2012]19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煤矿复工复产的条件、程序、组织机构及停产期间的安全监管措施等。
五、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地要认真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加强督查和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验收程序,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严格技术和安全标准。对不按规定进行停产整改或者未经验收同意就擅自恢复生产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相关规定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该文传达到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