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手”与雇主均或入刑——聚焦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完善“考试作弊”条文
专家表示,对考试作弊行为坚决予以刑事打击,体现出维护社会诚信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强烈价值指向。
对考试作弊或将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2014年的河南杞县替考案、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屡屡曝出“舞弊门”。仅去年的河南高考替考案,就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
有组织、成规模的舞弊事件为何屡禁不止?
“虽然国家明令禁止考试作弊,但由于刑法没有相关条款,仅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显得‘高举轻罚’”。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郑军男指出,以替考为例,目前的处罚依据主要是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在校生做“枪手”,将被所在学校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做“枪手”,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找人替考者考试成绩作废,1到3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其违法成本非常低。
根据草案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组织者、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提供者、试题和答案提供者等,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者,将被处以拘役或者管制。
“草案二审稿与一审稿一致,明确将考试作弊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与过去的行政处罚相比更加严厉。”郑军男认为,这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即考试作弊被认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国家将用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来予以惩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说,草案提出对考试作弊的组织者、提供帮助者、替考者、被替考者等处以刑罚,他对此表示支持。
重点打击幕后“推手”
草案二审稿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与草案一审稿相比对,草案二审稿将“组织考生作弊”修改为“组织作弊”。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指出,这意味着法律的适用和处罚范围都将扩大。
据介绍,根据以往案例,组织作弊的行为中不仅有组织考生作弊,还有组织考生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公布,今年已查实1512名从河北等地“移民”到内蒙古的高考考生,其中相当一部分由考生家长亲自运作。
“如果单纯对‘组织考生作弊’进行处罚,那么此条文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但调整为‘组织作弊’后,能将更多与组织作弊有关的群体囊括其中。”郑军男说。
此外,对作弊器材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此罪的法定刑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草案二审稿中,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专家呼吁对考试作弊全链条打击
在近年来曝光的考试舞弊案中,几乎都出现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与作弊团伙相互串通的问题。但从处理结果看,这些“内鬼”大多是党纪政纪处理,入刑者较少,且量刑偏低。
专家表示,由于刑法中没有专门的适用法条,以往对待考试舞弊案中的职务犯罪,多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罪名入刑。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具体案情与罪名的契合度不尽相同,司法部门的定性也不尽一致,在法条的适用上时常“捉襟见肘”。
以曾引发舆论轰动的甘肃天水高考替考案为例,2009年底,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麦积公安分局东岔派出所所长侯兆鹏因违法为山东考生办理假户籍、假身份证,被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
另据介绍,目前对作弊问题的查处大多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但面对系统的“内鬼”时,个别地方的主管部门难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以简单的党纪政纪处罚代替刑罚。
根据草案二审稿,为他人作弊提供帮助的,将被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郑军男表示,草案对“提供帮助者”的强调,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无论其身份为何都将构成犯罪,处理此类犯罪或将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随着作弊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组织化、集团化、链条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参与者动辄十几人、几十人,并且分工明确、环环相扣。”李连宁表示,那些为实施作弊而租房租车、发送材料、传输相关物品的人也不能漏掉。他建议草案作出进一步修改,明确将参与考试作弊人员“全链条、全环节”地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郑军男认为,预防打击考试作弊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要与其他措施协调配合方能收到更好效果。“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以‘是否必要’为适用前提,否则可能导致刑罚滥用。”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提出,应当不断增强各类国家考试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在“考试作弊入刑”之外,建议制定相应的考试法,不断提升国家考试的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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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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