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0年10月08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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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府发电[2010]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一)切实增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通知》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和谐社会和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出台的又一个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通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力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加大对《通知》精神的宣传贯彻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将宣传贯彻《通知》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宣教活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杂志等各类媒体和各类社会宣传力量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义务,开设专题节目和专栏专刊,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社区等基层单位和企业及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强力宣传态势和浓厚舆论氛围。

      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综合保障能力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人员。要有效解决安全监管手段不足、装备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各类企业要按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内设机构,配备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责任承担能力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科研、安全培训、检测检验、安全生产司法鉴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服务性机构,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资质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专业服务性机构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五)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积极支持列入国家计划的省级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特点和重大危险源情况,建立适应实际需要的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企业,除设立兼职应急救援岗位,配备兼职救援人员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要建立省、市(州)、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实现信息传递及时、指挥调动协调有力。

      (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条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严格考评,凡是没有达到标准化条件要求的,有关发证登记部门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七)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强化专项经费保障,创造必要条件,满足工作需要,促进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从集中宣传向常态化转变。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活动,巩固安全生产乡镇规范化建设成果,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八)规范发展各类安全教育事业。把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相关课程重要内容,强化安全意识知识基础教育,采取有力措施,支持鼓励普通高校根据需求开设安全生产专业,支持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加强安全职业技能培养。在培养职业技能、传授安全知识的同时,必须注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强化社会秩序意识,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为实现安全目的奠定基础。各类企业要注重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知晓安全生产法定权利义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度并亲自组织落实。要加强学习考核,做好学习记录,建立学习档案。要采取自学、互学、研讨、请专家讲授和现场模拟等方式,加强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做到全员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明确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适时修订《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所有内设机构、车间、班组、岗位和领导班子每个成员、所有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全体岗位操作人员,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十二)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风险分析。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环节、敏感时段和区域要进行专项风险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发现事故征兆要在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三)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过程监控监管,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十四)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5天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五)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资格证书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企业职工必须全部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在熟练掌握和应用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

      (十六)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制度。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专项安全资金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安全条件和措施的落实、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安全经费支出需要。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施工企业专款专用。

      (十七)强制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企业要应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引导校车、7座以上汽车安装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车辆安全行驶状态的实时监管。推进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智能交通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省高速公路管控能力。

      (十八)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十九)严格落实应急处置预案和救援演练制度。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所有煤矿、地下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等危险性较大企业以及学校、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二十)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提高安全监管效率

      (二十一)建立健全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管指导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相应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严格工作过程和责任目标考核。研究制定《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内容,与相关工作同部署、同监管、同落实、同考核,加大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力和水平。

      (二十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川企业、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切实做到责任落实、管理到位。

      (二十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办会商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工商、质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参与,并邀请工会、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合力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健全完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督促企业持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制定《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二十五)推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及时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在主要媒体公告。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79号),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市(州)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市(州)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二十六)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及时调整企业信用评估等级,增强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

      (二十七)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二十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发展制度。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各级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二十九)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科研和产业发展促进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引导,加强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与应用,加大安全技改项目投入,培育扶持以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中介服务、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技术标准、智力资源、物联网技术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大力支持安全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安全设施设备制造、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安全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管理咨询等安全产业,推动安全经济发展,系统提升安全水平。

      (三十一)建立和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六、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三十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约谈和述职制度。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和述职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办制定。

      (三十三)严格执行安全绩效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绩效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并将履职过程内容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各级政府安委会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严格控制事故指标。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要通报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包括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和有关方面过程监管工作的主要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省政府对市(州)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三十四)严格执行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责任追究制度。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要抓好贯彻落实《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 曽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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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0年10月08日 0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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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府发电[2010]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一)切实增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通知》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和谐社会和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出台的又一个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通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力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加大对《通知》精神的宣传贯彻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将宣传贯彻《通知》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宣教活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杂志等各类媒体和各类社会宣传力量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义务,开设专题节目和专栏专刊,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社区等基层单位和企业及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强力宣传态势和浓厚舆论氛围。

      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综合保障能力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人员。要有效解决安全监管手段不足、装备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各类企业要按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内设机构,配备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责任承担能力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科研、安全培训、检测检验、安全生产司法鉴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服务性机构,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资质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专业服务性机构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五)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积极支持列入国家计划的省级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特点和重大危险源情况,建立适应实际需要的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企业,除设立兼职应急救援岗位,配备兼职救援人员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要建立省、市(州)、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实现信息传递及时、指挥调动协调有力。

      (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条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严格考评,凡是没有达到标准化条件要求的,有关发证登记部门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七)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强化专项经费保障,创造必要条件,满足工作需要,促进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从集中宣传向常态化转变。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活动,巩固安全生产乡镇规范化建设成果,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八)规范发展各类安全教育事业。把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相关课程重要内容,强化安全意识知识基础教育,采取有力措施,支持鼓励普通高校根据需求开设安全生产专业,支持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加强安全职业技能培养。在培养职业技能、传授安全知识的同时,必须注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强化社会秩序意识,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为实现安全目的奠定基础。各类企业要注重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知晓安全生产法定权利义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度并亲自组织落实。要加强学习考核,做好学习记录,建立学习档案。要采取自学、互学、研讨、请专家讲授和现场模拟等方式,加强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做到全员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明确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适时修订《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所有内设机构、车间、班组、岗位和领导班子每个成员、所有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全体岗位操作人员,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十二)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风险分析。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环节、敏感时段和区域要进行专项风险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发现事故征兆要在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三)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过程监控监管,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十四)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5天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五)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资格证书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企业职工必须全部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在熟练掌握和应用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

      (十六)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制度。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专项安全资金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安全条件和措施的落实、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安全经费支出需要。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施工企业专款专用。

      (十七)强制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企业要应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引导校车、7座以上汽车安装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车辆安全行驶状态的实时监管。推进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智能交通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省高速公路管控能力。

      (十八)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十九)严格落实应急处置预案和救援演练制度。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所有煤矿、地下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等危险性较大企业以及学校、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二十)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提高安全监管效率

      (二十一)建立健全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管指导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相应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严格工作过程和责任目标考核。研究制定《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内容,与相关工作同部署、同监管、同落实、同考核,加大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力和水平。

      (二十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川企业、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切实做到责任落实、管理到位。

      (二十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办会商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工商、质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参与,并邀请工会、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合力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健全完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督促企业持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制定《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二十五)推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及时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在主要媒体公告。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79号),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市(州)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市(州)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二十六)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及时调整企业信用评估等级,增强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

      (二十七)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二十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发展制度。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各级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二十九)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科研和产业发展促进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引导,加强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与应用,加大安全技改项目投入,培育扶持以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中介服务、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技术标准、智力资源、物联网技术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大力支持安全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安全设施设备制造、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安全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管理咨询等安全产业,推动安全经济发展,系统提升安全水平。

      (三十一)建立和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六、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三十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约谈和述职制度。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和述职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办制定。

      (三十三)严格执行安全绩效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绩效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并将履职过程内容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各级政府安委会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严格控制事故指标。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要通报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包括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和有关方面过程监管工作的主要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省政府对市(州)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三十四)严格执行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责任追究制度。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要抓好贯彻落实《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 曽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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