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调整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8月14日起执行
为大力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着力减轻缴存人购房负担,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8月13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指出,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从“成都市”调整为“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
《通知》明确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的住房套数为依据: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自2024年8月14日起执行。(记者 范瑞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