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考核办法(试行)》出台
近日,《巴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办法》对巴中市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考核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办法》分3个部分10条,其中第1—4条为第1部分,主要对制定依据、考核目的、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进行了明确。《办法》明确,由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考核主体,对县(区)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市级部门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核。第5—7条为第二部分,主要对考核方式、考核计分、加(扣)分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办法》对不同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实行差异化考核,其中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开区主要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目标,除文旅新区外的其他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一同考核,文旅新区和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考核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第8—10条为第三部分,主要对考核结果运用、组织实施和施行时间进行明确。
《办法》规定,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但年终总评排倒数一、二位的县(区),将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目标绩效考核中扣分,相关领导将进行检视发言。未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县(区)和市级部门,相关同志原则上在年度考评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按照《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不力约谈实施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警示,同时视相关情况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