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印发《巴中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待遇,近日,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巴中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具有巴中户籍,且由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参保缴费
《办法》明确,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办法》明确,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缴费。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退役军人,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医疗补助
《办法》明确,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现有的补助范围和标准,保证残疾退役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残疾退役军人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补偿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医保部门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中符合相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为60%;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为50%。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由个人账户支付,其不足部分按规定可享受医疗补助。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为80%,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4000元。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医疗优待
《办法》规定,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残疾退役军人优先服务窗口,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