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助力企业发展 德阳对18项涉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再处罚
近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办法》发布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对18项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将不再予以处罚。
据了解,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以及《德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生态环境部门起草了《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依照相关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发布实施。
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人士介绍,列入《办法》的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等18项初次违法、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轻微违法行为。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对当事人、当事企业进行教育,并责令和监督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