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布(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成都应当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联防联控防治机制。并从移动源污染防治、固定源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区域协同等方面,划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及其监督管理职责。据悉,《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呢?
亮点1
合理构建城市多级通风廊道系统
打造成都头顶的“新风系统”
《条例》明确,成都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将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等空气质量改善规划纳入其中。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构建城市多级通风廊道系统,明确规划管控要求。禁止在本市规划已经确定的通风廊道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通风廊道区域内已有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清理或者外迁。
制订理由显示,成都受地理条件影响,城市热岛效应突出,《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中明确提出了通风廊道规划要求,通过科学规划,引进软新风,改善大气质量。而通风廊道具有“把城外新风引进城,把城里污染物吹走”的效应。在通风廊道区域内,要保证让风轻松通过,让清新的风通过。这就必然要求对廊道内建筑的高度、密度和布局形式,对廊道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强化管控。只有这样,才能缓解城市热岛效应,打造成都头顶的“新风系统”。
亮点2
防治移动源污染
绕城内禁止新建大型物流基地、集散中心
《条例》明确支持发展和完善轨道主导、公交优先、慢行友好的城市低碳公共交通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新能源车辆推广使用机制。新增或者更换城市公共汽车应当采用新能源车辆。新建各类商业、民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以内区域,禁止新建大型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或者商品批发市场。该区域内原有的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和商品批发市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外迁。
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放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拟转入登记的外地机动车,其污染物排放阶段标准应当执行申请转入时成都新登记注册车辆执行的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测、遥感监测、摄像拍照等方式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监测数据资料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亮点3
防治固定源污染
禁止新建、扩建使用燃煤设施的工业项目
《条例》规定,成都禁止新建、扩建使用燃煤设施的工业项目。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产业功能区或者其他指定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成都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以内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砂浆)、沥青搅拌站。已建成但不符合环境治理要求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关闭。
对于从事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活动的,《条例》称,应当避免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并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对于工业生产及科研实验中可能产生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应当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条例》还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亮点4
加强成德眉资区域协同
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本同步
在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上,《条例》规定,成都实行季节性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制度。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成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发布夏季臭氧防治管控方案和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方案,确定管控时间、管控范围、管控单位名单等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电力监控、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条例》还规定了区域协同方面的内容,明确成都应当加强成德眉资区域协同,协调制定有利于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与制度时,应当加强成德眉资区域城市间的协同交流,实现成德眉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本同步和重点内容基本统一,保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进行。还应当推动建立成德眉资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区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以及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