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关于《自贡市特色文化档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关于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的相关规定,市档案局在市政府2006年11月1日印发的《自贡市特色文化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自府法规〔2006〕3号)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及省市关于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的相关要求,组织修订形成送审稿,市政府2021年3月10日印发了《自贡市特色文化档案管理办法》(自府法规〔2021〕5号)。为更好推动《自贡市特色文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或“本办法”)落实,现对《办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起草的目的和依据
为收集、保护、抢救、利用我市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具有自贡地域特色的文化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六章共38条,从特色文化档案的适用范围、收集范围、收集方式、管理、公布与利用等方面,对自贡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自贡特色文化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特色文化档案的适用范围
自贡市特色文化档案是指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浓郁自贡特色、反映自贡自然人文历程、能够体现自贡历史文化底蕴、有历史文化传承价值及资政育人作用、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实物、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特色文化档案的收集范围
政府鼓励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向市、区县国家综合化档案馆捐赠反映自贡特色文化的档案资料,包括并不仅限于自贡具有代表性的盐、龙、灯、食等十五类资料记录,全覆盖收集特色文化档案,避免人为破坏珍贵档案资料。
(三)特色文化档案的收集方式
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加强特色文化档案的收集、征集、整理、数字化等工作,坚持应收尽收、规范移交原则。特色文化档案的收集方式包括移交、捐赠、寄存代管、征购四种形式,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对收集的特色文化档案进行整理和保管。
(四)特色文化档案的管理
特色文化档案的管理坚持分级管理、分类保存,市、区县档案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色文化档案工作;行业主管机关负责对所属单位的特色文化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自贡特色文化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或不安全的,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有权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征购。
(五)特色文化档案的公布与利用
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特色文化档案,该开放就开放,让档案活起来、亮起来。档案馆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公布特色文化档案目录,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档案阅览、咨询服务、学术活动、社教宣传、纪念活动、参加展览等方式利用特色文化档案。
三、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06年11月1日印发的《自贡市特色文化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自府法规〔200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