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以法规形式明确
近日,从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该市第四部地方性实体法规,也是我省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和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并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据了解,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具有宣传落实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以及保障制度,组织指导地方森林草原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建设,推广使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组织开展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等职责,《条例》还对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铁路、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作了相应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内架设和经营电力、通讯设施,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生产、存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其建设及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火设施,配备灭火器材设备,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组织人员巡查检查,排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