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6

泸州工程项目开工前需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 2020年05月26日 09时10分
  • 来源: 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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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25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泸州市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旨在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0年6月1日施行。《关于调整缴纳工程建设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泸市建管[2010]133号)同时废止。

    《办法》提到的“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预先缴纳的用于保障一线作业的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资金。此《办法》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办理形式上,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取现金、银行保函、社会担保机构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四种形式,由企业自行选择。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或承保期限应为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竣工之日止。民工工资保证金承保机构应在泸州市设有分支机构,提供的保函应为见索即付保函,即担保机构收到人社、住建等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立即在担保限额内支付。

    《办法》规定民工工资保证金均以单个施工许可建设项目为单位,建设、施工单位分别按合同造价一定比例,差异化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比例”具体如下:

    1.近5年无不良行为记录(住房城乡建设厅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下同),且近5年在泸州市建设或承建过3个及以上项目(单个项目房屋建筑建筑面积20000㎡及以上,单个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2000万及以上)的可书面申请免缴。

    2.近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且近3年在泸州市建设或承建过的1个及以上项目(单个项目房屋建筑建筑面积20000㎡及以上,单个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2000万及以上)的按1.5%计缴。

    3. 近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且近3年未在泸州市建设或承建过工程项目(单个项目房屋建筑建筑面积20000㎡及以上,单个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2000万及以上)的企业按2.5%计缴。

    4.近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施工单位,单个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分别缴纳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

    5. 近3年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施工单位按5%分别足额计缴。

    《办法》要求,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应核查保证金办理情况,若缴纳金额不符合办法规定,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同时,也对保证金退还进行明示:建设、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公示30日,监管部门未接到项目工资拖欠投诉,或有拖欠投诉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全额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公示期内,有拖欠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拖欠责任单位自行处理完善后,即日起再次公示30日,未接到拖欠投诉,应全额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

    如果企业仍然拖欠了民工工资,如何保障民工权益?《办法》规定,监管部门在处理拖欠投诉、信访过程中,经核实确实存在拖欠行为,向拖欠责任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责任单位逾期未处置完善的,监管部门直接动用责任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或书面通知担保、承保机构在担保范围内提供资金保障,同时书面告知责任单位。

    同时,《办法》鼓励企业认购泸州建筑总部基地建筑业产业投资基金,企业认购的产业投资基金金额可认同泸州市承建项目应缴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应金额。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将按动用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程序在认同金额限额内使用产业投资基金用于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附: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zjj.luzhou.gov.cn/zwgk/tzgg/wjtz/content_717408(记者 魏冯)

    责任编辑: 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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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工程项目开工前需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 2020年05月26日 09时10分
  • 来源: 川报观察
  • 5月25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泸州市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旨在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0年6月1日施行。《关于调整缴纳工程建设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泸市建管[2010]133号)同时废止。

    《办法》提到的“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预先缴纳的用于保障一线作业的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资金。此《办法》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办理形式上,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取现金、银行保函、社会担保机构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四种形式,由企业自行选择。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或承保期限应为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竣工之日止。民工工资保证金承保机构应在泸州市设有分支机构,提供的保函应为见索即付保函,即担保机构收到人社、住建等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立即在担保限额内支付。

    《办法》规定民工工资保证金均以单个施工许可建设项目为单位,建设、施工单位分别按合同造价一定比例,差异化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比例”具体如下:

    1.近5年无不良行为记录(住房城乡建设厅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下同),且近5年在泸州市建设或承建过3个及以上项目(单个项目房屋建筑建筑面积20000㎡及以上,单个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2000万及以上)的可书面申请免缴。

    2.近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且近3年在泸州市建设或承建过的1个及以上项目(单个项目房屋建筑建筑面积20000㎡及以上,单个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2000万及以上)的按1.5%计缴。

    3. 近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且近3年未在泸州市建设或承建过工程项目(单个项目房屋建筑建筑面积20000㎡及以上,单个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2000万及以上)的企业按2.5%计缴。

    4.近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施工单位,单个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分别缴纳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

    5. 近3年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施工单位按5%分别足额计缴。

    《办法》要求,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应核查保证金办理情况,若缴纳金额不符合办法规定,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同时,也对保证金退还进行明示:建设、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公示30日,监管部门未接到项目工资拖欠投诉,或有拖欠投诉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全额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公示期内,有拖欠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拖欠责任单位自行处理完善后,即日起再次公示30日,未接到拖欠投诉,应全额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

    如果企业仍然拖欠了民工工资,如何保障民工权益?《办法》规定,监管部门在处理拖欠投诉、信访过程中,经核实确实存在拖欠行为,向拖欠责任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责任单位逾期未处置完善的,监管部门直接动用责任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或书面通知担保、承保机构在担保范围内提供资金保障,同时书面告知责任单位。

    同时,《办法》鼓励企业认购泸州建筑总部基地建筑业产业投资基金,企业认购的产业投资基金金额可认同泸州市承建项目应缴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应金额。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将按动用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程序在认同金额限额内使用产业投资基金用于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附: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zjj.luzhou.gov.cn/zwgk/tzgg/wjtz/content_717408(记者 魏冯)

    责任编辑: 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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