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
稳产稳岗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稳产稳岗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产稳岗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产稳岗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如期完成脱贫攻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精神,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疫情期间每天不间断正常营业经营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超市,按规模给予不同额度的物流费用补贴。店面面积为3000平米以上的、1000—3000平米的、200—1000平米的,每月每店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0.5万元的补助。对符合规划的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疫情期间不间断正常营业的,按规模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市场面积为15万平米以上的、10—15万平米(含)的、10万平米及以下的,每月每户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会展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能技改。对符合条件的,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纳入市上支持的、具备一定条件转型生产口罩、消毒液、酒精的企业,对生产方符合标准(包含民用和医用)产品的,按企业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降低企业用电负担。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会展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对承租市、区(县)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020年2月房租,减半收取3月、4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倡议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会展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保供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的融资支持。对市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定)和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市商务会展局确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优惠利率,市、区(县)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会展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保监分局)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降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区(县)财政给予担保费用补助,按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和续保的担保额给予企业不超过2%的实付担保费用补贴。相关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企业发放最低成本贷款。开辟企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快速审批,特事特办,大力推广线上业务办理,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线下接触频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
(八)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按月付息调整为按季、按年付息,延长还款期限。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降低或免除转账、开户、跨行转账、网银手续费和手机认证工具工本费等;免去企业在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过户、产权登记相关费用;鼓励有关方面减免企业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评估、鉴定等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保监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九)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财政给予30%损失分担。继续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做好逾期等不良信息报送前的核实与告知工作,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认定后,支持金融机构对相关逾期贷款和欠款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泸州中支)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抓紧兑现2019年度涉企奖补政策。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要抓紧组织2019年度各项涉企奖补政策的申报、兑现工作,及时拨付奖补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提振市场信心。(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一)按市、区(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按权限及时办理。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比照“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提请合理调整定额或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在规定申报纳税期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申报。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二)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办理期限延长,可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补办。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补办以及缓缴期满后,企业或个人补缴延长办理或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时,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2020年,不集中开展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逐年过渡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对疫情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给予增加就业岗位补贴。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人社部门认可的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我市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四)鼓励支持农村劳动力在本地转移就业。鼓励引导企业开发更多岗位,筛选优质岗位,吸纳因疫情返岗有困难的返乡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在本地就业和就近就业,助力脱贫攻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非泸州户籍人员和因疫情无法返岗的泸州籍返乡农民工本年度内首次在市内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的,给予求职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五)发挥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疫情期间,法律援助中心开通网上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企业职工可登录12348四川法网办理,在网站首页“法律援助”版块项下选择“法律援助网上申请”进行线上申请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
(十六)上述支持政策由各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月兑现,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市对区财政按40%比例补助,市对县财政按20%比例补助。在本政策实施期间实施“个转企”并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各项补贴。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国家、省上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