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着力落实“五个加强” 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常态化监管实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近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常态化监管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宜宾市政府采购监管,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绩效。
一、进一步加强项目预算编制。采购单位在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后,科学编制采购项目方案和预算,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坚持无预算不采购,严禁超预算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满足财政评审要求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其预算须报当地财政部门财评中心进行评审(审核)。
二、进一步加强采购需求把关。采购单位应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设置具有限制性、排他性、倾向性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并按规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需求论证,严禁高价采购、豪华采购、无用采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由采购单位负责,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但委托不免除采购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单位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需求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履约验收。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验收,不得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异化验收。中标(成交)金额市级在500万元以上、县级在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项目,应当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邀请项目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服务对象、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财政部门、相关投标人等参加验收工作。采购单位应将项目验收情况在验收结束后7个工作日以内,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履约验收公示栏公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以内,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不规范、不完善,或采购活动不规范的交易主体进行严肃处理。要适时对中标(成交)金额市级在500万元以上、县级在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存在资金节约率低于3%、资金节约率高于40%、废标3次以上、采购周期超过6个月及以上、有投诉等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按5%的比例随机确定项目进行履约验收监督检查。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考核问责。宜宾市公管办应切实履行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监督职责,适时对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并将其结果作为相关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在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等情形,要按相关规定进行问效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要移交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