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阿坝州开展夏秋季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

  • 2019年10月24日 15时26分
  • 来源: 阿坝州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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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自今年夏季开始,阿坝州修订《阿坝州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夏秋季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

    一是压紧压实防控责任。严格落实“猪九条”等相关措施,逐级压实责任,将最低生猪出栏量纳入“菜篮子”县(市)长负责制考核,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用地需求,积极引进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做好稳产保供和大排查、大清洗、大消毒工作。

    二是开展监测消毒工作。发动乡村兽医及村组干部联防联动,全覆盖开展生猪养殖动态摸底和疫病监测排查,建立村级核查制度及日报、月报制度。全面开展疫情监测大排查。全州累计监测排查生猪养殖场(户)36.87万个(次)、生猪屠宰场125(次),累计监测排查生猪157.77万只(次),其中:生猪养殖场(户)151.54万只(次),生猪屠宰场5.96万头,未发现非洲猪瘟疫情或疑似疫情。全面开展大清洗、大消毒工作,重点对全州公共环境、屠宰场、市场、停车场、冻库和养殖圈舍等地进行全方位消毒,消毒灭源面积达3000万平方米。

    三是抓好“管、控、处、打”。充实完善5个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增设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最多时段临时增设23个检查站,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守。截至2019年10月10日,检查生猪24车次,954头生猪;生猪产品34车次,共147.09吨;违法调运生猪车次0车次,生猪产品1车次,共0.2吨;临时检查站检查生猪736车次,共18538头生猪;生猪产品677车次,共1288.644吨;违法调运生猪0车次,生猪产品16车次,共18.99吨;共排查生猪7650批次,共150174头;排查生猪产品762批次,共4761.032吨,排查中处置生猪14批次共64头猪,处置生猪产品77批次共14吨;监管及督察生猪养殖场4063场次,生猪屠宰场3335次。全州范围内禁止泔水喂猪,开展泔水饲喂排查,制发“非洲猪瘟防控明白纸”、“非洲猪瘟防控宣传手册”等资料2.7万余份。开展非洲猪瘟疫情处置及防控等培训。利用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和指定通道检查站对运输生猪车辆实施严格检查,重点查验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证物不符或未附检疫合格证明的入州生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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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坝州开展夏秋季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

  • 2019年10月24日 15时26分
  • 来源: 阿坝州府
  •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自今年夏季开始,阿坝州修订《阿坝州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夏秋季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

    一是压紧压实防控责任。严格落实“猪九条”等相关措施,逐级压实责任,将最低生猪出栏量纳入“菜篮子”县(市)长负责制考核,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用地需求,积极引进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做好稳产保供和大排查、大清洗、大消毒工作。

    二是开展监测消毒工作。发动乡村兽医及村组干部联防联动,全覆盖开展生猪养殖动态摸底和疫病监测排查,建立村级核查制度及日报、月报制度。全面开展疫情监测大排查。全州累计监测排查生猪养殖场(户)36.87万个(次)、生猪屠宰场125(次),累计监测排查生猪157.77万只(次),其中:生猪养殖场(户)151.54万只(次),生猪屠宰场5.96万头,未发现非洲猪瘟疫情或疑似疫情。全面开展大清洗、大消毒工作,重点对全州公共环境、屠宰场、市场、停车场、冻库和养殖圈舍等地进行全方位消毒,消毒灭源面积达3000万平方米。

    三是抓好“管、控、处、打”。充实完善5个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增设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最多时段临时增设23个检查站,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守。截至2019年10月10日,检查生猪24车次,954头生猪;生猪产品34车次,共147.09吨;违法调运生猪车次0车次,生猪产品1车次,共0.2吨;临时检查站检查生猪736车次,共18538头生猪;生猪产品677车次,共1288.644吨;违法调运生猪0车次,生猪产品16车次,共18.99吨;共排查生猪7650批次,共150174头;排查生猪产品762批次,共4761.032吨,排查中处置生猪14批次共64头猪,处置生猪产品77批次共14吨;监管及督察生猪养殖场4063场次,生猪屠宰场3335次。全州范围内禁止泔水喂猪,开展泔水饲喂排查,制发“非洲猪瘟防控明白纸”、“非洲猪瘟防控宣传手册”等资料2.7万余份。开展非洲猪瘟疫情处置及防控等培训。利用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和指定通道检查站对运输生猪车辆实施严格检查,重点查验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证物不符或未附检疫合格证明的入州生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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