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乐山市调整2018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 2018年07月23日 16时17分
  • 来源: 乐山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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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20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现已正式启动2018年度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力争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位。据悉,本次调整将惠及全市44.27万企业退休人员和4.51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调整范围

      据悉,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但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退职)人员除外。本次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办法

      本次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45元。

      挂钩调整分为:1、企业退休人员,以本人2017年12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1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以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7%。

      另外,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可享受倾斜政策,即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且不满80岁的人员,增加30元;

      (2)满80岁且不满90岁的人员,增加60元;

      (3)满90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100元。

      2、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一类至六类地区每月分别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据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由省社保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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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市调整2018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 2018年07月23日 16时17分
  • 来源: 乐山市府
  •   7月20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现已正式启动2018年度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力争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位。据悉,本次调整将惠及全市44.27万企业退休人员和4.51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调整范围

      据悉,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但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退职)人员除外。本次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办法

      本次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45元。

      挂钩调整分为:1、企业退休人员,以本人2017年12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1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以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7%。

      另外,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可享受倾斜政策,即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且不满80岁的人员,增加30元;

      (2)满80岁且不满90岁的人员,增加60元;

      (3)满90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100元。

      2、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一类至六类地区每月分别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据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由省社保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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